南京海事法院召开专题会议传达贯彻第二十八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精神
发布时间:2020-10-27 作者:南京海事法院 浏览量:5833

10月22日,第二十八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在福建厦门召开,会议传达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对海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要求。福建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罗东川,福建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偕林出席研讨会开幕式并致辞,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淑梅、相关省高院负责同志、全国十家海事法院院长出席会议,获奖论文作者代表和高校专家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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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院长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法院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公正高效审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依法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司法主权,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水平和良好法治形象,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海事审判工作实现长足发展。周强院长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提升海事审判工作水平,服务海洋强国建设,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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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届研讨会以“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海事审判面临的形势、任务”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修改”为主题,与会代表围绕海事管辖制度与审判程序、海事仲裁审查和债权登记受偿、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和海事执行制度等专题进行研讨。

研讨会期间,最高法院同时召开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座谈会,各海事法院院长交流了今年以来工作情况,最高法院民四庭庭长王淑梅对下一步海事审判工作提出要求。

我院海事审判庭王天红副庭长荣获优秀奖,并以“关于《海诉法》上海事仲裁司法审查相关条款修改的思考”为题进行交流发言。王天红提出,“现行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规定散见于海诉法、海诉法解释、仲裁法解释、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等法律文件中,且相关规定不尽科学合理,也不够完善。建议此次修法将现有的规定予以整合、完善,全面纳入海诉法,并根据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实践的需要,增加必要的内容,单列一章,章名定为“海事仲裁的司法协助与监督”。从法理上讲,海事仲裁属于普通民商事仲裁的有机组成部分,普通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有关规定,在不损害海事仲裁司法审查特殊性的前提下,均可以适用于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故海诉法对海事仲裁司法审查的规定并不需要面面俱到,仅需要结合海事仲裁司法审查的特点对必要内容作出规定即可。”

10月26日,南京海事法院召开专题会议,学习周强院长对海事审判工作重要要求,传达第二十八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精神,研究部署具体贯彻措施。会议强调,要进一步增强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围绕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研究制定海事审判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实施细则;要进一步认识海事审判在我国审判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在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彰显海事特色;要进一步实施精品审判战略,提高海事司法公信力,审理出一批体现中国规则、代表江苏形象的精品案件;要进一步加快海事审判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打造“懂法律、懂外语、懂海洋、懂贸易、懂航运”的复合型海事审判人才队伍;要进一步强化海事审判的组织保障,推动各项海事合作协作机制落实落地落细。充分发挥海事司法助推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实施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为发挥“一带一路”交汇点区位优势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