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修改研讨会在南京海事法院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0-11-27 浏览量:11430

《海商法》修改研讨会在南京海事法院成功举办

 

     为落实南京海事法院与大连海事大学合作协议,推进大连海事大学海法研究院南京分院(长三角海法研究院)实体化运作,11月27日下午,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修改课题组在南京海事法院召开《海商法》修改研讨会,专题研讨船舶物权与船舶融资租赁法律问题。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后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李亚林,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副院长蒋跃川,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叶金强,南京大学法学院宋晓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陆璐参加本次研讨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的干警代表以及来自江苏省内各高校、交通行政机关、航运交易中心、金融机构、港航企业、造船企业、律师事务所等4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研讨会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蒋跃川主持。

《海商法》修改研讨会在南京海事法院成功举办

 

    李后龙院长向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和感谢。李后龙指出,南京海事法院作为全国第11家海事法院,始终以“努力打造全国一流乃至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海事法院”为目标,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谋划履职举措,积极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截止目前,南京海事法院共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2061件,案件类型多样,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数量占有一定比例,案件当事人涉及20余个国家和地区。再过几天,南京海事法院成立就要一周年了,希望能够通过开展一系列海事司法理论与实务研讨活动,增进与海事各部门、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海事司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李后龙希望参会的专家、代表畅所欲言,共同为《海商法》的修改建言献策。

《海商法》修改研讨会在南京海事法院成功举办

 

    作为《海商法》修改课题组组长,初北平院长肯定了此次研讨会的积极意义,并表示目前《海商法》修改已到了深水期,需要进一步深入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在船舶物权、内河运输、航运金融、船舶融租租赁等问题上,需要集思广益、博采众长,希望借助此次研讨会,将各位与会专家、学者的有益建议吸收消化,共同推进《海商法》的修改进程。会上,初北平还就《海商法》修改的相关问题回应了与会代表的意见、建议。

《海商法》修改研讨会在南京海事法院成功举办

 

    叶金强院长指出,《海商法》背后逻辑是民商法体系,对于《海商法》中的物权问题应保持概念统一;同时设定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份额抵押权并不存在冲突,海商法修改时可予以考虑;建议引入船舶物权电子登记制度,从而减少因登记先后顺序所产生的争议;建议《海商法》应明确船舶留置权,突出留置权的担保物权属性。

《海商法》修改研讨会在南京海事法院成功举办

 

    宋晓教授指出,海商法与民商法存在大量交叉之处,应当积极处理好《海商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不建议《海商法》引入商事留置权;现行《海商法》采用的是船舶登记对抗制度,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仍有完善空间,需要深入探讨;目前船舶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是否有适用外国法的空间值得考虑;不建议船舶融资租赁独立成章,应鼓励当事人意思自治,避免因法律规定过多而抑制创新。

《海商法》修改研讨会在南京海事法院成功举办

 

    李亚林庭长指出,此次座谈会为海事海商理论与实务界的相互沟通、学习提供了很好机会。李亚林表示,《海商法》自施行以来,中国的航运事业有了巨大发展,国内国际的立法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海商法》的修订完善要注意与《民法典》协调。李亚林庭长就《民法典》与《海商法》之间的关系、船舶设定抵押后转让问题、代位物的范围、船舶抵押权实现方式以及建造中船舶抵押等问题发表了相关看法和建议。

    与会代表还就船舶抵押权的担保范围、抵押权转让被抵押船舶所有权、船舶留置权的行使程度、商事留置权对船舶的适用、建造中船舶的界定、挂靠船舶所有权认定、涉外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提出了建设性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