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豚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被称为“长江里的微笑天使”“水中大熊猫”。近日,南京海事法院通过一起执行案件的妥善办理,同相关单位一道,为江豚保护贡献力量,共同谱写了一曲动听的新时代长江之歌。
案情回顾
申请执行人姜堰某银行与泰州某公司、姜某等四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姜堰某银行于2020年7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我院执行局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全面查控,未发现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我院通过船舶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泰州某公司名下有船舶一艘,系姜某实际所有(挂靠在泰州某公司名下),船名“江东货558”。该船舶于2019年12月23日航行至长江南京水道大胜关长江大桥北侧水域时破损进水并沉没,一直未打捞出水。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我院依法对该船舶进行了扣押。作为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财产,如何打捞并处置该沉船,成为案件办理的焦点和难点。
齐心聚力护江豚
2020年12月3日,我院收到南京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一封函件。因沉船给江豚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带来了不小的风险隐患,函件要求浦口区政府、南京海事局等相关单位按照保护区相关管理要求,尽快明确沉船打捞处置方案,消除沉船对长江生态环境的影响。执行法官敏锐的意识到,沉船处置推进速度对江豚保护意义重大,必须与相关单位通力配合,争分夺秒推进打捞工作,为长江大保护提供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
多方协调促打捞
“江东货558轮”系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但四被执行人债务缠身,已无能力自行组织打捞。为尽快消除沉船污染,保护江豚栖息地,只能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强制程序予以打捞。因涉案船舶已被依法扣押,针对“江东货558”的执行程序仍在进行,故我院从保护各方当事人权利角度出发,针对沉船打捞问题积极奔走,多次征询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意见。
2020年12月9日,“江东货558”轮沉船打捞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在南京海事局召开。会上,施工方提出整体打捞、分段打捞、抓除打捞三种方案。申请执行人姜堰某银行表示,希望尽量整体打捞,如果整体打捞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未被采纳,同意按照抓除打捞方案进行处理。被执行人姜某、泰州某公司等亦倾向于整体打捞。执行法官从法律角度表明立场,为保证船舶物权不消灭,采取整体打捞能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按照各方当事人诉求,施工方江苏某打捞公司首先实施整体打捞,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船舶底舱淤泥过多,整体打捞已不具备可行性,沉船打捞一度陷入僵局。后经多次协调沟通,四被执行人最终明确同意采取抓除打捞方案,并书面委托江苏某打捞公司对沉船进行打捞。
2020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姜堰某银行向我院申请解除对“江东货558”轮的扣押,要求法院不通过司法程序对该船舶进行处置。我院经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解除了对“江东货558” 轮的扣押。2021年1月5日,“江东货558”轮在南京海事局组织下被抓除打捞出水,产生的废钢经协调后,堆存于江阴某港口集团所属码头。
妥善处置保民生
考虑到废钢堆存于码头会产生巨额场地费、看管费,如不及时处置,废钢出售价格甚至难以填补打捞费、抓除费等优先费用,不仅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难以保障,甚至给被执行人带来额外负担。为尽快推动处置进度,实现各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公约数,执行法官再次主动担当,与浦口区发改委、南京海事局工作人员一道前往江阴推进废钢收购事宜。经过多轮磋商,江阴某港口集团同意以2300元/吨的市场价格收购该批废钢,扣除打捞、抓除等施工费用,最终为申请执行人争取到6万余元的废钢处置款。
案件处理过程中,执行法官先后数10次电话沟通各利害关系方、8次前往浦口区参加沉船处置协调推进会,4次奔赴泰州征询当事人意见,2次会同浦口区发改委、南京海事局前往江阴某港口集团商讨废钢处置问题,用善意文明执行行动诠释了司法为民理念。
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一条即规定: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该案的顺利办理,为留住江豚的美丽微笑奉献了海事司法的温情力量,交出了一份长江大保护海事司法高分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