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学堂·海法青年说——说身边的法(一)
发布时间:2021-12-02 浏览量:4686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在第八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南京海事法院围绕职能定位,充分发挥“青年学堂”干警在学法、普法中“以案释法、以事说法”的生力军作用,开展“海法青年说·说身边的法”系列活动,全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走深走实“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活动。

6名青年干警将在镜头前,为您讲述立案流程及多元解纷、船员渔民的权利义务、船舶挂靠乱象的危害等内容,敬请关注——

货运代理法律风险防控知多少?

在物流发达的今天,很多货物的运输都是通过海运完成的。海运是一个复杂的流程,涉及货物买家、卖家、船东、港口、海关等多个主体,在这个复杂的过程中,货运代理是不可缺少的桥梁和纽带。南京海事法院成立两年来,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直是法院受理案件类型中占比较重的一类。那么,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常见的争议内容是什么?货运代理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是什么?应当如何规范业务经营有效防控风险呢?南京海事法院带您一探究竟!

从争议类型上看,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货运代理企业要求委托人支付办理货运代理业务的各种费用,比如代理费、包干费或者垫付的运费、滞箱费、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各种损失等;第二类是,委托人主张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受托事务中存在过错,要求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未交付单证、擅自转委托、货物损坏等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争议处理中,货运代理企业通常面临哪些问题呢?

一是难以准确识别委托人。在一笔货运代理业务中,可能存在多个主体。比如,国内卖家出口一批货物,指令工厂将货物交给货代企业,并主张为国外买家代垫海运费,在这个过程中,国内卖家、国外买家和交货工厂,哪个才是委托货运代理企业的委托人呢?由于没有签订规范的合同,货运代理企业在索要代理费时常常发生混淆。

二是难以证明处理的是受托事务。货运代理行业层层转委托现象非常普遍。比如,国内出口公司委托货代1办理出口事务,货代1转委托货代2,货代2向船公司订舱,并最终按照合同约定向船公司承担了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损失。货代1赔偿货代2之后又向国内出口公司索赔,国内出口公司抗辩并未委托货代1处理目的港事宜,由此产生纠纷。

三是难以证明相关费用实际发生。货运代理企业在与一些长期客户的合作中,基于交易信任没有及时对相关费用进行对账,在对账时对交易时间、交易主体和结算业务表述不清,或者没有及时要求付款;在垫付滞箱费、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各种损失时,没有在垫付前及时将相关费用与委托人沟通和确认,导致在纠纷发生后难以证明相关费用。

为规范货运代理行业交易行为,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我们建议,货运代理企业在经营中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要规范合同签订和业务操作流程。有条件的货运代理企业应尽可能建立独立的订单系统,对接受托书、订舱、装货、提单流转等环节做到“全程留痕”。小规模企业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QQ、微信、短信等电子通信方式开展业务时,也应注意表述清晰,明确沟通主体和内容。

二要明确约定合同内容。货运代理业务包括订舱、报关、报检、报验、货物包装、仓储、交付单证、目的港提货等多种事务,货运代理企业应注意与委托人明确委托的业务具体包括哪些,对于通常不被视为默认委托的事务,应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在得到明确指令或委托的情况下方可代为处理。

三要留存相关证据。在涉及代理费纠纷时,货运代理企业应及时主张权利,并保存对方确认费用的相关证据。在涉及目的港相关费用时,应注意搜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事实、滞箱费的标准和支付等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