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 | 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南京海事法院发出首张海事强制令
发布时间:2022-06-07 浏览量:5184


受疫情影响,承运人在船舶靠港后,常会面临等泊周期延长、产生船舶滞期费的问题,部分承运人会拒绝交货以要求收货人承担船舶滞期费,而收货人又急需货物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近日,南京海事法院发出首份海事强制令,要求扣货的航运公司及船舶代理公司交货。

在浙江物产道富有限公司海事强制令纠纷一案中,该公司自俄罗斯进口一批4万余吨、价值近3000万美元的钢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已经通过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取得了全套正本提单。但货物运抵太仓港后,因部分船员感染新冠肺炎,船舶产生高昂的滞期费,承运人因滞期费费用承担问题拒绝放货。浙江物产道富有限公司主张承运人拒绝放货产生高额堆存费用,且钢坯受国际形势影响,价格波动较大,也产生了不确定的损失,据此请求南京海事法院,责令船舶所有人及船舶代理公司立即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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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该案所涉货物数量大、金额高,为使这批钢坯尽快投入生产经营,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南京海事法院收到请求人的申请后,立即启动诉前协调流程,积极联络船舶所有人、船舶代理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向其释明无正当理由留置货物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经多轮沟通协调,船舶代理公司向请求人签发了进口小提单,同意发放其中的4万吨货物,至此,提单项下的绝大部分货物经法院协调后成功发放。但被请求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拒绝发放剩余的1500余吨货物,协调工作陷入僵局。

为保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南京海事法院决定立即启动海事强制令的法律审查程序。由于浙江物产道富公司已经提取部分货物,正本提单原件现已交给船舶代理公司,进口小提单原件也已经交给码头公司,申请人仅能提供提单和进口小提单的复印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准备派员到太仓的码头公司现场核查货物堆存情况及提单流转情况,但此时太仓的新冠肺炎疫情较为严重,人员流动受到较大限制,现场核实短期内无法开展。

一方面是焦灼的当事人,另一方面是必须遵守的防疫政策,在此情况下,为加快案件审查进度,法院研究后决定通过书面函询的方式向码头公司调查相关情况,在调查函中详细列明需要协助调查的相关事项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待各方材料都提交齐全后,法院立即召集各方当事人开展线上听证,江浙沪的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疫情期间齐聚云端,充分发表诉辩意见,法院也再次向当事人郑重释明拒不履行海事强制令的法律后果。2022年5月13日,南京海事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各方陈述申辩情况,依法作出海事强制令,并电子送达给各方当事人。船舶代理公司在收到法院海事强制令后,旋即主动向码头公司发出放货指令,浙江物产道富有限公司终于顺利提取了全部货物。

南京海事法院成立以来,已受理多起海事强制令申请,逐渐形成了诉前协调+主动调查+法律释明+海事强制令的类型化处理模式,前期纠纷均通过法院协调后成功化解。该起案件是南京海事法院成立以来开出的首张海事强制令,首次通过案件裁判的方式向航运市场阐明了法律规则,帮助企业减少扣货期间仓储费和价格波动带来的损失,保证企业在疫情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助力企业纾困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