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 | 先予担保解难题 助企纾困保民生
发布时间:2022-07-27 浏览量:7159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公示催告程序,是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申请海事法院宣告提货凭证无效,而使提货权与单证相分离的法律制度。该制度与民事诉讼法中票据的公示催告程序在立法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均是为了保障失票人、失单人在丧失票据、提单等提货凭证正本的情况下继续行使票据权利或提单权利。所不同的是,票据对应的主要是请求付款的权利,仅涉及金钱支付,而提单等提货凭证对应的是请求提货的权利,但因货物品类多样,保管和提取的方法也不尽相同。票据对应的义务主体主要是负有承兑义务的银行,相对集中,而提单对应的义务主体则是货物保管人,因案而异。因此提单等提货凭证的公示催告案件更加棘手、复杂。

在陕西某物资公司申请宣告提单无效案中,承运人接受沙特阿拉伯籍托运人的委托,从吉达港承运涉案提单项下46个20GP集装箱的货物抵达连云港,货物品中为锌精矿,报关单显示货物申报价值1054417.34美元。提单中记载的通知方虽为申请人陕西某物资公司,但申请人因提单正本遗失,无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南京海事法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决定受理申请,向承运人发出停止放货通知书,并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考虑到申请人提出公示催告申请时货物已滞港超过一个月,而除权判决的作出还需历经一个月的权利申报期间,为使滞港物资尽早投入生产,最大限度减少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经承运人同意,在法官的主持下,申请人通过足额现金担保的方式提前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公告期满后,在无人申报的情况下,南京海事法院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陕西某物资公司将判决书交予承运人的同时取回担保金。

本案的灵活处理,不但避免了集装箱长期无人提领所产生的大量码头堆存费、货物保管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更保障了货运物流的畅通,有效化解了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难题,依法保障了各方主体的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