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救海上“浮动仓库”——外籍船舶滞港月余无人提货 南京海事法院高效促成案件和解
发布时间:2022-10-31 浏览量:5605

2022年7月9日,韩国籍油轮“STO AZALEA”在马来西亚帕西古当港装载7000余吨Acid oil palm(棕榈酸化油)运往中国。7月16日,油轮抵达上海港将3900余吨货物交给收货人某上海公司后继续驶往下一卸货港连云港港。船舶于7月27日抵港并做好卸货准备后,迟迟无人提货。8月31日,船东STO公司在代理人的建议下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将托运人和贸易中间商两家新加坡籍公司以及收货人上海公司诉至法院。经立案审查,船东与托运人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以及船东签发的提单正面中均约定了仲裁条款。船东表示,船舶滞港三十多天问题仍未解决,损失持续增加,船东自愿放弃仲裁条款选择南京海事法院审理本案,恳请中国海事司法能够提供帮助。

考虑到船舶装载3000多吨化学用品长期无法卸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外籍船东在此窘境下难以寻求其他解决途径,事态紧急,在船东的主体信息以及授权委托手续的公证认证程序短时间难以完成的情况下,南京海事法院果断决定予以立案。


急人所难  高效化解复杂争议

 

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承办法官急当事人之所急,快而不乱,在拿到案卷的当天就通过阅卷理清了案件基本事实,初步确定了破局思路,并通过多种渠道联系各方当事人。经与贸易中间商驻北京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了解到贸易环节存在产品质量争议,收货人在上海港收货后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拒收剩余货物并已将提单正本退回。承办法官当天傍晚七点多致电船方代理律师,反馈目前了解到的案件信息、存在的联系和送达问题,以及下一步推进问题解决需要船方配合的相关工作。船东代理人在挂断电话前表达了由衷感谢,直言“看到了解决问题的亮光”。

接下来的几天内,承办法官主动联系连云港海关、船舶代理人、货物代理人、码头岸罐经营人等,多方了解船方自行安排卸货的实际障碍及解决方法,积极考虑尽快卸货、减少损失的可行方案。经过积极推进,虽然经历了中秋假期,仍在短短两周内促成身处山东、北京、上海各地的当事人参加线上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法官围绕货物托运、货物资料、货物质量检验、货款支付、提单流转、卸货及存储等问题进行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使案件事实和案件争议更加清晰,并以此为基础释法明理,从实际解决问题、减少损失的角度呼吁各方通力配合,尽快达成解决方案。

 

致信感谢  彰显大国海事司法

 

在法院积极调解下,最终当事人达成和解、改港卸货,被滞留连云港近两个月后,“STO AZALEA”轮于9月20日驶离连云港港,并于9月27日在南沙港完成卸货。至此,在装载货物近两个月的“海上仓库”“STO AZALEA”轮终于卸下重担,开启了新的海上征程。

案件顺利和解成功后,船东特意向南京海事法院及承办法官团队寄来感谢信。信中表示,南京海事法院法官勤勉敬业、担当有为,审判团队多次为案件加班加点并一直和当事人保持通畅沟通,在案件涉及韩国籍和新加坡籍当事人的情况下,不拘泥于授权及送达等手续,从实质解决纠纷的角度积极推进案件审理,扎实的工作作风和优秀的专业能力展现了中国海事司法的良好形象,给船东留下了深刻印象。

南京海事法院成立以来,始终紧紧围绕“努力打造全国一流乃至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海事法院”奋斗目标,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发挥海事审判职能,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中国海事司法的公信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