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集萃 | 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会议综述(二)
发布时间:2022-11-29 浏览量: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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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0日,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在南京召开,年会由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承办,南京海事法院协办。会议主题为“服务海洋强国建设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部分发言摘编如下:

专题一:建设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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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由南京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昌顺主持。省海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王小清,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陆璐,南京海事法院海事庭副庭长王天红受邀与谈。

01《海商法》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网状责任制”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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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旭明

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法庭庭长

报告从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概述、“网状责任制”的司法适用难题及其解决路径、对外贸企业规避多式联运法律风险的启示几个方面全面阐述了跨境多式联运业务中承运人“网状责任制”的具体适用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合同当事方、多式联运业务的全程承运人及组织者,应当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向货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货损发生在国外某一运输区段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应当准确理解《海商法》第105条“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内涵,适用该国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而非直接根据我国有关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予以确定。对于需要依职权查明和适用外国法的,法院应当遵循合法高效便捷原则,主动予以查明,不能简单以未能查明为由适用中国法。

 

 

02无货循环交易的裁判方法——兼论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防范中法秩序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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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颖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三级高级法官

报告以供应链爆雷案例为切入点,指出无货循环交易特性的核心是融资性。无货循环交易是国际贸易欺诈中最为恶劣的情形之一,它夸大了进出口贸易数据,破坏国家外汇监管制度,危害金融安全。虚假贸易行为对海关在自贸试验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放松监管政策提出了挑战。维护自贸试验区的开放性,减少事前、事中监管,同时也要防止虚假贸易的发生,事后的司法制裁不可或缺。报告强调司法审判中要用整体性思维组织诉讼进程,用精细化审判思维识别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准确界定法律关系,对当事人主观过错予以区分,公平分配虚假贸易各方的法律责任。司法是检视立法科学性的工具,商事司法裁判要注意领域内法秩序的统一,从而充分发挥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规范交易秩序的作用,促进市场无形之手与政府有形之手共同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03关于海事司法优化海洋经济营商环境的调研——以浙江司法实践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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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孝炳

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庭四级高级法官

报告简要介绍了浙江海洋经济与其他地区的不同,并阐述了海事司法与海洋经济的独特关联。指出纠纷数量是法治的晴雨表,工作格局是法治的支撑架,磁盘质量是法治的助推器,海事执行是海洋资源有序流转的法治分流管。正是基于海事司法与海洋经济密切关联,近年来浙江海事司法职能得到有序扩展,但面对海洋经济发展形势要求,海事司法仍然面临审判职能不彰、多元化解机制不够完善、审判布局不够优良等困难。对此,建议推进海事诉讼制度改革,让海洋法治环境因素从分散走向聚拢;优化海事审判布局,打好海事审判根基,推广和落实跨域立案和移动诉讼平台,让航运企业、船员渔民足不出户开展诉讼活动;主动融入党委政府工作大局,让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与相关地市平安法治建设深度融合;强化规则引领和外部影响,面向国内外传播浙江海事审判规则和经验,提升海事司法的透明度与影响力。

 

 

04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疑难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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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佳

南京海事法院泰州法庭四级高级法官

在“长江大保护”与“碳达峰、碳中和”交叉背景影响下,船舶建造合同类纠纷案件近年来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报告全面总结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具有原因多样化、造船企业经营方式比较粗放、船舶建造合同文本不规范、船舶专业技术鉴定难度大、引发产业链关联案件多的五大主要特点。由于船舶建造合同案件诉讼标的额大、证据资料多、法律主体多、法律关系交叉,导致案件审理难度较大。船舶建造合同案件审理中对于合同性质与效力认定、工期确定与违约金主张认定、价款与质量认定、担保物权等问题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实务中争议较大。对此,报告提出了化解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的司法对策,一是准确把握“船舶建造合同”特殊属性的审判思路;二是构建专业化船舶产业纠纷协同化解机制;三是大力修改推广使用我国船舶建造示范合同;四是努力打造多样化船舶产业司法保护样板。

 

05限制抑或促进:提单中并入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以推动中国法域外适用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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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三级法官助理

提单中并入仲裁条款的效力判断直接涉及中国法院司法管辖权、国际管辖权冲突等问题,因此准确认定提单中并入仲裁条款的效力对推动中国法的域外适用有重大影响。报告分析了我国提单中并入仲裁条款效力认定的现实困境,并指出域外提单中并入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及价值考量。英美等国家积极认可提单中并入仲裁条款的效力,并非完全基于部分学者主张的“国际礼让”或“尊重他国仲裁管辖权”,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其自身实际所做出的利益考量。因此,严格限制提单中并入仲裁条款的效力,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当前国际立法趋势,也能够有效维护收货人的合法利益。我们应当站在国家利益的立场上,在厘清提单中并入仲裁条款效力审查的三个层次基础之上,通过完善立法、积极司法、助力商主体提升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能力等方式,限制提单中并入仲裁条款的效力,构建系统化应对提单中并入仲裁条款引发的管辖权冲突和国际司法竞争。

 

06继承与重构:国内水路运输单证制度的革新——论一带一路背景下以京杭大运河为代表的内河运输与海上运输单证如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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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谦

高邮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法官

 

伴随“一带一路”战略、“长江经济带一体化”战略不断推向纵深,经济与贸易的发展更是对内河货运与海上货运规则统一提出迫切需求,剔除与海运特殊风险以及船运双方复杂多变的博弈等方面考虑,提单制度无疑是我国海商法乃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中与对外贸易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制度,若将提单制度适当改造、有机嫁接植入国内内河航运实践,必然会提高国内整体航运水准。报告从以运河代表的内河航运角度契入,探讨内河水路运输单证如何改进,这对于内河航运市场与海上运输市场的有效链接尤为具有战略意义。

 

07海事强制令在船舶建造与融资租赁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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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海军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江苏是造船大省,订单量占全国一半,占全球百分之二十以上。根据克拉克森最新数据,前三季度中国船厂新接订单约四百亿美元,单船平均价格8700万美元。报告指出造船合同多约定为境外仲裁,对中国法院如何行使管辖权提出建议。报告通过分析海事强制令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提出海事强制令在船舶建造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诉调结合,可以多元化解船舶建造融资纠纷;由于是特别程序,可以有效降低造船企业纠纷诉讼仲裁费用,高效助力江苏造船产业健康发展;由于不受管辖协议约束,可以积极行使管辖权,在推动我国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促进船舶金融产业链的转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王小清点评

 

关于多式联运问题的探讨目前属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状态。海商法第105条,关于是否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还是该区段所在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模糊,导致对该条文的理解分为网状责任制、统一责任制以及混合责任制三大流派,致使法院判决的结果也不一致。俞旭明庭长从南京海事法院对案件的裁判路径出发去探究该法律条文解释的价值取向,切题精准,具有现实的探讨意义。文章从问题提出,到理论溯源、实践困境、司法应对,再到对策建议,一气呵成,具有极强的逻辑性、司法能动性和实践应用性。无论是对法律人还是对于跨境多式联运业务相关的各个商事主体而言,均是高质量的实务研究文章。

鲍颖焱法官的文章通过对无货循环交易分析,进而厘出虚假交易案件的裁判工作思路和方法,提出了用整体性思维安排诉讼进程等观点,透过案件的现象发现案件的本质,将无货交易循环裁判方法从“术”的提升到构建商事司法裁判“道”的层面,对实务中如何去伪存真,构建案件本来的真实面貌提供了明确的方法论。作者站位高、视野广、理论深厚、素养丰富,运用大量的比较研究,横贯中西,摒弃法律的本本主义,以问题为导向,充分反应了花玉军会长报告中关于海商法研究工作要增强问题意识,本着真研究问题,研究真问题的踏实作风,密切关注并及时回应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海商法研究的针对性和实践性的精神。

 

 

陆璐点评

 

罗孝炳法官运用详尽的数据勾画了浙江司法优化浙江海洋经济营商环境的图景,与本单元议题完美契合,提出的司法实践和审判经验为全国海事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高佳法官以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为主线,对买卖在建船舶合同性质做了深入探讨。值得留意的是在商事领域当中,英美判例法的说理基本上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所谓的解决问题,并非解决法律本身,而是实践纠纷当中可能影响到经济目标的问题。英美法的商法之所以在国际上被较为广泛的应用,与判例法的特点和功能主义灵活性不无关系。

张华闯法官关于在提单中并入仲裁条款问题的研究,视角新颖,说理充分。商事交易多以效率为先,大量商事司法案例的出现与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存在背离,当商事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多变成法官的问题,商事交易环境也很难得以优化。涉外律师应该发挥积极能动性,更好地为国内商主体规避交易风险,以事前预防间接提升中国司法公信力。

 

王天红点评

 

于谦法官关于国内水路运输单证制度的研究,我认为,没有国际货物买卖就没有国际海上运输和国际支付,一项国际货物买卖的完成往往涉及一个庞杂的合同群,提单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当中产生的,其功能也是随着不同环节合同关系当事人的需求而不断增加。运单产生于国内贸易和国内水路运输,其涉及的环节相对较少,当事人的需求也不同。因此,内河运输单证与海上运输单证的统一很难实现。

何海军律师关于海事强制令的研究,我认为,海事强制令适用的条件海诉法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要求被请求人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违约需要纠正,对于那些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被请求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或违约需要经过深度审理才能确定的,不能因申请人提供担保适用强制令,应避免强制令的泛化。提单仲裁条款应当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应当尊重提单持有人的仲裁意愿和意思自治。对不能体现提单持有人仲裁意愿的仲裁条款,法院不应认可其效力,而应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司法环节保证中国法域外适用的前提是行使管辖权,如果不当拒绝管辖案件,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就会成为空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