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获《法律适用》“京e杯”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征文比赛三等奖
作者:南京海事法院 孔玲玲、赵伟
摘 要:互联网司法总体框架已初步搭建,民事案件在线诉讼尚处探索阶段,其诉讼规则法律供给不足,在适用价值、适用位阶、适用主体、适用阶段、适用范围方面均无明确定论,完善民事在线诉讼程序,应先从直接言词原则修正、诉讼价值序位调整、诉讼诚信原则强化方面着手,再从互联网司法实践成果中有益探索,将之有效转化为程序规则和长效制度,后从在线审理规程细化、在线诉讼规范构建等方面,有力推进在线诉讼规则体系逐步完善。 关键词:民事 在线诉讼 规则构建 科技改变生活细节,也在引导着人类社会的宏观发展,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的第四代工业革命时代已经到来,正如季卫东教授在《大变局下的中国法治》一文中所述“大变局下的中国以及中国法治何去何从”。如何以社会代价最小化的手段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软着陆,从而成功建构起中国民主法治的新秩序,司法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具有其重要内涵。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持与倡导下,近年来,网上立案、电子送达、在线庭审等诉讼电子化的占比逐步提升,网络庭审正不断的改变着诉讼方式、诉讼结构、诉讼习惯等,但在线诉讼规则的缺失导致了“开电瓶车”参加诉讼的笑柄。本文以民事案件的网络庭审为研究对象,梳理民事案件网络庭审中出现的诉讼规则问题,旨在努力构建完善的民事在线诉讼规则体系。 一、网络庭审的理论背景 (一)网络庭审的词源 网络庭审一词最早来源于“虚拟法院”之中的称谓,而“虚拟法院”的概念最早可追溯于2002年人民法院报中的一篇名为《虚拟法院:司法的数字化生存》的文章,该文认为虚拟法院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在互联网上完成案件审理的纠纷解决机构,亦可称之为电子法院或者无纸化法院。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二十多年来的发展,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司法审判的不断融合、磨合,如今,网络庭审已成为常态化。与网络庭审一词相近的概念有网络审判、在线替代争端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下称ODR)等,网络审判一开始仅仅局限于定义为舆论审判、媒体审判,其带有贬义色彩,系指媒体通过新闻报道的方式将审判的过程对外公开,从而给法院审判造成一定压力,有可能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公正的行为。而ODR简言之就是全程网上在线调解。调解的过程较为灵活,对程序规范度要求相对较低,但网络庭审作为解决纠纷的司法手段,应该有其规范的流程、程序、规则来保障实体的公正性。 (二)网络庭审运行的政策背景 2016年2月,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为标志的顶层设计下,推进信息技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深度应用,打造“互联网+”诉讼服务,诉讼的电子化开始大张旗鼓的开展。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构建线上线下打通、内网外网互动的诉讼模式,普及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等功能。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暨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强调,进一步推行发展电子诉讼,提升电子诉讼的应用范围和服务水平。2018年4月,全国法院第五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总结,虽远程庭审、ADR“新零售”等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于法院的立审执工作中,但电子诉讼的经验、水平整体偏低,电子诉讼体系仍不完善。2019年12月,《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乌镇宣言》提出,研究信息技术应用对诉讼流程及诉讼制度的影响,探索建立在线庭审等在线诉讼规则,推动完善信息化时代的诉讼制度。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运用远程立案、网上审判、智慧执行及时定分止争,发挥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试验田”作用,推广“网上案件网上审理”,完善在线诉讼规则,推行电子诉讼服务向移动端发展。 实践层面,在线诉讼规则目前仅有雏形,并未形成体系。目前地方法院已制定的有《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庭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宁波移动微法院诉讼规程(试行)》。前述地方法院制定的在线庭审规则几乎都对身份认证、流程规范、庭审纪律、庭审录像等方面作了规定,《宁波移动微法院诉讼规程(试行)》充分考虑当事人和法官的双重需求,从手机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庭审、执行、归档等全部诉讼环节,对在线诉讼规则进行了重塑。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下称49号通知)要求,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尽量引导当事人在线参与诉讼,但当事人不同意的,应延期审理而不得强制。 从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来看,在线诉讼是智慧法院建设的新基建,而在线诉讼规则体系的构建则是一项重大工程。结合江苏、上海等地高院在疫情期间与各部门联合发布的在线诉讼细则,在线诉讼规则从形式上朝着体系化、规范化趋势发展。 二、民事在线诉讼规则的困境 在线诉讼虽如火如荼的开展,但存在的问题亦是显而易见的,除去在线庭审网络平台建设等技术性问题不谈,在线诉讼规则的构建来说相对更加滞后,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适用阶段等均没有明确的外延内涵。司法实践更多地将在线诉讼放在技术平台的建设上,忽略了在线诉讼如何运行、适用于哪些案件范围、哪些主体、哪些阶段。 (一)理论困境 在线诉讼虽有国家政策的指引,但缺乏民诉法等法律保障,在线诉讼发展的法律“后浪”不足。民诉法的司法解释将在线诉讼限制在简易程序的适用中,疫情期间的49号通知虽在程序适用上有所突破,但也仅是特殊时期采取的特殊办法,49号通知在尊重当事人选择的基础上,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对线下诉讼的影响,作出的特殊诉讼规则设定,而在正常社会秩序下,若在线诉讼无法律保障,必然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线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产生了颠覆性的冲击,民事诉讼理论再研究时,应当考虑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进行思考和重塑,从在线诉讼的实践亦折射出在线诉讼理论研究的不足。在线诉讼在我国尚处于研究的初步阶段,前期研究主要涉及在线诉讼的价值功能、与传统民诉原则的冲突抑或在线送达等具体程序,而对在线诉讼的规则体系问题研究涉及较少,对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阶段、规则等问题涉及更少。总而言之,在线诉讼理论研究还处于粗放型阶段,研究的重点过于偏向于价值理论的探讨,对具体的诉讼环节论证、诉讼规则体系研究滞后。互联网技术与司法实践如何融合,在什么阶段融合,融合出现的冲突如何解决与救济,以及在线诉讼对当事人关系、权利的影响,均需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律,构建符合民事在线诉讼规则体系的理论基础。 (二)实践困境 1. 适用价值 在线诉讼的首要价值是“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即提升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与传统庭审相比,在线诉讼透明度高,可能会影响到程序正当,损害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也会直接影响到直接言词原则,更让法官无法判断涉及到证人的案件证人参与诉讼的状态。法官在法庭中审理案件,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神情、状态从而判断当事人有无说谎,从而形成内心确认,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这些都无法在线上庭审中实现,在线诉讼使双方的庭审对抗性明显弱化,法庭的仪式感也大幅降低,均给法官审理案件带来一定的难度。 2. 适用位阶 传统诉讼和在线诉讼是何关系?并列关系?补充关系?并无定性。适用位阶在民事在线诉讼规则构建中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是有意回避该本质问题,将其用“全面实施”、“扩大适用范围”等术语概括性表达。从互联网法院的实践来看,在线诉讼具有优先适用到全面适用的趋势,但主张传统诉讼为主,在线诉讼为辅的声音仍占据主导地位。 3. 适用主体 在线诉讼很大程度上确实给大部分当事人带来诉讼的便利性,但并不是所有当事人都能够熟练操作各地方自主开发的各种在线诉讼平台,部分当事人因智能终端设备或所处环境不具备网络连通的条件,很难加入到在线诉讼之中来,种种原因要求在进行在线诉讼规则设计时,应当考虑到公共法律服务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良好衔接和合理保障,如能否设立在线诉讼法律援助制度等。 4. 适用阶段 在线诉讼应当何时介入到诉讼中来?横向看,从广义上说,在线诉讼应当包括从立案、缴费、送达、举证、质证、调解、庭审、执行等全流程环节都可以在线完成,实现法院全程在线化办公。从狭义上说,在线诉讼一般只包括在线调解、证据交换、庭审三个环节。纵向看,在线诉讼是仅适用于一审,还是一审、二审、再审均适用?现有的司法政策规定中,也并无明确适用阶段,采用的是“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概况性表达。 5. 适用范围 在线诉讼适用于民事案件中哪些类型案件,是全覆盖适用还是部分案件适用抑或是在线诉讼作为传统诉讼的补充辅助手段适用?若是仅作为辅助手段适用,就并不当然涉及到规则体系的构建,适用于民事全部类型案件也无争议。若与传统诉讼成为并列关系,在线诉讼应着重考虑系从案件的法律关系出发如债务关系、人身关系还是从案件的程序类型出发如诉讼与非诉、普通与简易来考量分类,分析在线诉讼究竟是适用于全部民事案件还是部分民事案件,否则,若全面铺开在线诉讼适用于全部民事案件,必然或导致部分民事案件出现与在线诉讼“不合脚”的现象。 三、民事在线诉讼规则的构建 (一)民事在线诉讼基本原则的修正 民事在线诉讼规则的构建不能脱离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而独立运行,因传统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在线诉讼有所冲突,故应对其加以修正。 1. 直接言词原则的修正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进行相互质证。直接言词原则包含了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而直接原则又包含了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直接原则核心要义在于以与当事人进行直接接触为原则,直接审理原则要求诉讼的当事人均需在场,又称在场原则,否则,审判活动无效。直接采证要求法官必须当庭查证证据,不得以书面形式审查认证证据。在线诉讼不能与直接言词原则背道而驰,故可对直接言词原则进行扩展阐释,在线诉讼只是将庭审现场搬到虚拟化的网络空间中,法官通过与原被告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案件的沟通与审理,实质上,其并未突破直接言词言词原则,相反,在线诉讼的审理方式正是直接言词原则最好的适用路径,法官仍是居中裁判,各方参与的当事人通过网络载体将其一言一行一一记录,相对于传统的书记员记录的庭审笔录,通过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将数据上链存证固证,利用区块链技术分布式存储、防篡改的特性,更可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也极大程度上减轻了法官认定证据的难度。此外,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纸质媒介本身就逐渐开始淘汰,电子化媒介发展成为流行趋势。目前,唯一遗憾的是尚未通过立法的形势将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范围从传统法庭庭审延伸扩展至在线网络庭审,希冀在电子诉讼法制定时,能有效考虑直接言词原则的修正问题。 2. 诉讼价值序位的调整 传统诉讼价值排列可分为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前者为内在价值,即诉讼程序自由、程序公正、程序效益等,后者为外在价值,即实体公正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公正就是“看得见的正义”,传统诉讼中,程序公正一直被认为是最重要的诉讼价值追求,程序效益处于程序公正之后,程序自由主要保障法院的审判权不受外部压力的干涉以及诉讼主体有选择撤销诉讼、进行和解的自由,中国的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总体上要考虑到服务国家大局,而当事人虽有撤诉的自由,但同不同意撤诉的决定权还在法院,故在程序自由上虽有体现但并不彰显。所以,传统诉讼价值排列的序位为:程序公正>程序效益>程序自由。 程序效益原则必然是在线诉讼的核心价值追求。在线诉讼设立的初衷本身是用于廉价快速的处理大量简单的司法纠纷,线下法庭原本是法官交换、获取信息场所,现将交换、获取信息的场所搬至线上,最直观的反映就是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与传统诉讼相比,法官需要在同样的工作时间内审理更多数量的案件,程序公正的保障度会相应降低,程序公正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让位于程序效益,但也一定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程序公正,若当事人对程序公正产生了强烈质疑和否定,会导致在线诉讼终将不被认可,则一味地强调程序效益原则毫无意义。此外,在线诉讼对程序自由也应进行强调,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有选择线上或线下程序审理的自由,在线诉讼更需注重当事人的使用体验,若体验不佳,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将线上审理转为线下审理。另外,若当事人有绝对选择线上审理的自由而无需法院同意。因此,在线诉讼价值排列的序位为:程序效益>程序公正>程序自由。 3. 诉讼诚信原则的强化 诚信原则要求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善意。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诚信原则的明确规定,但某些法律规范从解释论的角度可以认为体现了诚信原则所蕴涵的精神。当事人具有真实陈述的义务,禁反言,不能滥用诉权。在线诉讼因在虚拟的空间进行举证质证,诉讼材料的真实性核实与诉讼行为的有效性确认都面临巨大风险,此时,诚信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换言之,诚信原则就是在线诉讼能否良好健康发展得新动能。当事人提起诉讼、举证质证、进行庭审活动,都应基于善良的目的,而不能以便捷的在线诉讼作为滋扰或干扰对方的手段,否则,其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应合理进行在线诉讼,以维护在线庭审的仪式感和威严感。 (二)民事在线诉讼具体规则的构建 民事在线诉讼是制度创新中的新型产物,受到质疑也无可厚非,而大众质疑的问题正是需要完善的地方。具体言之,应当建立民事在线诉讼的诉讼规程,通过诉讼程序和规则的完善,促使民事在线诉讼公正、规范、高效运行。 1. 准确划定适用范围 民事在线诉讼虽然高效、便捷、经济,但在案件范围上并不是所有民事案件均可适用。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应当鼓励当事人选择在线诉讼。因此,下列民事案件类型可以适用在线诉讼进行庭审:(1)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3)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的案件;(4)主要诉讼活动已经完成,仅就部分问题进行核实、询问的案件以及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等;(5)宣告判决。不适合在线诉讼的案件类型有:(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的案件;(4)案件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5)其他不适用的情形。如一方当事人因身体缺陷无法正常参与在线庭审的、采用在线庭审可能妨害当事人的权利行使以及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 2. 合理界定适用主体 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在线诉讼不能成为强加之的义务,在线诉讼试点的法院,应当尽量帮助当事人克服因硬件设备带来的困扰,如可以联系当事人所在地最近的法院或者法庭,参加在线诉讼。对于特定有能力下列的主体,应当优先适用在线诉讼。如:(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2)律师、法律工作者等;(3)银行等金融机构;(4)互联网公司等;(5)具有互联网经验的自然人等。 3. 优化分流适用阶段 民事案件庭前会议在法官的日常审理工作中运动率比较低,究其原因系因启动该程序几乎和开庭成本相当,原本庭前会议系为了给法官正式开庭时减少工作量,但现今若强制召开庭前会议,只会导致程序更加繁杂,民事案件多次开庭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也是影响我国司法质量在世界评价中的重大失分项。故进行对程序要求并不严格要求的庭前会议等,可以采用在线方式进行,通过制定要素化电子表格的形式,整理双方诉辩主张,梳理审理对象、争议焦点、证明责任分配等,从实质上促进民事庭审活动更加高效、便捷。 双方当事人一致申请或者经法院询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在线诉讼的,适用在线诉讼无可争议。在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法院还能够依职权决定适用在线诉讼么?从国家政策层面来看,未来可能会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决定是否适用在线诉讼,但从目前实践来看,对法院依职权还是需作一定限制,系因现代的诉讼理念需秉持“人民至上”的理念,应以“当事人”为中心。 4. 合适分类适用位阶 非诉案件可强制适用在线诉讼。非诉案件系对无争议的事实或者法律进行司法确认,如民诉法第15章的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案件。民诉法第17章的督促程序中部分案件亦可强制适用在线诉讼。非诉案件其对程序保障要求本身较低,而且还须高效、经济、便捷,故非诉案件全程均可实现在线化。 小额诉讼程序应倡导适用在线诉讼。小额诉讼与普通诉讼程序上并无任何区别,其对程序保障的要求较高,故其不能强制适用,但小额诉讼本质上也追求效率,与在线诉讼价值理念相符,理应倡导其全程在线化。 其他阶段根据具体案情选择性适用。下列特定类型案件应当优先考虑适用,如:(1)涉互联网案件;(2)跨境案件;(3)知产专利案件;(4)当事人因身体原因无法至法院参加诉讼的案件;(5)双方无争议事实的案件,包括一审事实无争议以及二审仅法律适用上有争议的案件。对于有些案件虽不能或不适合全程适用在线诉讼,但可以在立案、送达、调解等程序上部分适用在线化。 (三)民事在线诉讼的外部保障 1.完善庭前准备工作 提前制作在线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通过提前录制视频的方式告知在线诉讼的操作模式、注意事项等,有条件的可以与双方当事人作好庭前调试准备工作。在庭前还应将诉状、答辩状、所有证据材料、身份信息等扫描上传,便于双方当事人核实查看。在庭前一定要做好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核对、甄别工作,确保在线参加人员为相关案件的当事人。 2. 规范庭审诉讼活动 在线诉讼系用过音视频的方式呈现,不可控因素很对,只有双方当事人与法官相互配合才能保证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故在庭审时,所有人员都应遵守庭审规范,法官应连续庭审,不能随意中断或简化程序,当事人应保证庭审不受外人影响,在拍摄范围内不能出现非诉讼参与人。若出现技术性障碍时,应当中止适用,待恢复后再行审理。若出现无法解决的技术性障碍或遇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庭审方式转换时,应当终止适用,变更庭审方式。 3. 健全安保和惩戒机制 网络安全是在线诉讼的重点保障,目前,在线诉讼平台验证当事人信息大部分系通过手机验证码、人脸识别等方式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该方式还存在冒用漏洞。此外,市面上各省市地区都有自己搭建的在线诉讼平台,没有统一的诉讼平台,平台越多,管理难度越大,相应的信息泄露风险也越高,如何由国家层面推进建立全国统一的诉讼平台,涵盖立审执全流程的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做到对虚假认证、盗用冒用平台账号等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在线诉讼与传统诉讼功能价值上并无实质区别,司法权威和仪式更需大力维护,对冒用身份信息、故意退出在线庭审、随意扰乱在线诉讼秩序等行为,应参照传统庭审惩戒机制进行加重惩处。 4. 明确庭审异议救济渠道 在线诉讼不可避免的会减损当事人的程序利益,若当事人对在线庭审内容有异议,应当保证其能回看全程录音录像,对庭审画面不清晰、庭审录音不清楚之处,应主动重新询问各方当事人。若法院作出的行为如非诉案件强制适用在线诉讼等,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给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机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结 语 总体来说,推进在线诉讼应当审慎控制节奏,严格适用条件,尊重司法规律,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确保于法有据。现行法律规范有明确规定的,在未获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任意突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目的解释、扩张解释符合立法原意的,可以拓展适用;对于确属在线诉讼模式下的新机制新要求,可以探索完善相关规则,但不得有悖程序公正。第二,尊重当事人选择。开展在线诉讼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并充分告知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已选择在线诉讼模式的,原则上不得反悔,但确有正当理由的,例如证明自身确不具备电子诉讼能力或已作出相应线下诉讼行为,法院可以调整审理方式。第三,符合案件实际。在线诉讼适用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特点、证据类型等方面因素,对于诉讼参与人多、案件重大、案情复杂、证据繁杂、审理耗时长的案件,一般不宜在线开庭,但案件调解、文书送达等环节可以在线完成。第四,具备技术条件。推进在线诉讼必须拥有相应的技术条件,各级法院应积极运用信息化诉讼平台在线开展诉讼活动,探索完善在线诉讼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