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法“星”声丨做海法的追光者
发布时间:2023-12-27 浏览量:2022




钱建国 南通法庭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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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办案标兵”获得者。办理的案件入选江苏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中国法院2023年年度案例》,撰写的案例成果及司法建议等获评全省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全省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优秀奖、全省法院优秀司法建议。牵头起草的制度规定入选江苏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典型事例。曾多次获评优秀公务员,院“海法之星”、“办案标兵”等荣誉称号。一起来听他的“星”声。

 

做海法的追光者


在南京海事法院工作四年多来,我经历了多重“跨界”,变化的是工作的岗位和距离,不变的是法官的身份和责任。

 

锤炼审判执行功底,追寻公平正义之光

 

海事审判执行工作明显有别于民事审判,主要在于《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许多特殊的规定。要想适应并胜任海事审判执行工作必须花大力气、下真功夫,勤学多问,学深悟透,提升审判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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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政策性强、联动性大、影响面广,我始终坚持实践导向和问题导向,学用结合,参与组织起草船舶扣押、拍卖、执行司法辅助等制度文件,以建章立制促提质增效;见证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朋友圈”的日益壮大,船舶司法扣押锚地和“电子围栏”逐步建成,大大提升了海事司法执法效能。

 

从执行条线回归审判岗位后,我利用法庭住宿办公一体化的便利条件,与同事们一起结对学习,放大集体智慧,积极参与跨部门专业法官团队研讨,总结类案办理思路和方法;加强对精品案例的培育、裁判文书和调研文章的撰写、司法建议的挖掘,以更好地解决审判实践问题。功夫不负有心人,案例《执行程序中追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中国某长江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诉曹某峰等申请执行人》入选《中国法院2023年年度案例》,不仅欣喜于所办案件能够被上级法院刊用,更期望能为未来同类案件的处理、法律规定的完善贡献海事司法智慧。

 

坚守能动司法初心,追寻司法为民之光

 

法官的最终目标不应只是结案,而是要尽可能追求案结事了、息诉宁人。因而,我们不仅要能够依法裁判,还应在实践中拓宽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的内涵与外延。

 

曾经审理的一起船务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一名身患重病的外省船员,为看病已支付了高额的治疗费用,审理阶段仍旧需定期入院治疗。本着依法高效实质化解纠纷的理念,我多次开展电话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患病船员在协议签署后一周内就拿到了补偿款。该船员第一时间打来电话表达谢意,这份谢意更让我感受到,法官判的是案子,背后影响的是当事人的生活。

 

来到南通法庭工作后,便有了更深的感触。很多时候,一线船员最关心最直接的就是劳务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等利益问题。如何免去船员奔波之累,努力让船员实现“不跑一次腿,安心把事了”?我始终秉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加强与巡回审判点等解纷站点的沟通工作,变“船员奔波至法庭”为“法官下沉去现场”,与当地人民调解员等协作化解矛盾,用心解决好把惠民生的事办实、暖民心的事办细、顺民意的事办好。

 

砥砺攻坚克难勇气,追寻担当奉献之光

 

第一次冒雨扣押外轮、第一次实施海事证据保全、第一次拍卖船舶、第一份司法建议、第一次航海体育技能培训……在南京海事法院执行局工作前,我一直在原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类案件审理,还存在一定的执行领域“本领恐慌”。一个个具有纪念意义的“首个”任务背后,是一次次的钻研与付出,一项项的努力与突破,更印刻下与海事法院共成长的深深足迹。

 

仍记得香港籍危化品船舶“高诚5”(GAO CHENG5)轮诉前扣押案,面对疫情和船载危化品险情可能引发的双重隐患,我们与海事局通力协作,高效制定了先移泊至常熟港某码头公司卸货及洗舱,后移泊至太仓港危险品锚地锚泊的“两步走”工作计划,既依法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保护了长江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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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人民法官,更是一名党员干警。在本职工作外,我注重延伸审判职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与部门干警赴辖区慰问困难群众;赴如皋、海安、南通经开区等地开展普法宣传及现场法律咨询,帮助涉海主体纾困解难,践行社会责任,扛起使命担当。

 

守护公平正义,综合素养、专业能力是根基,唯有付诸行动、久久为功,心之所向、素履以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