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诉南京龙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发布时间:2020-12-07 作者:南京海事法院 浏览量:5464

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诉南京龙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南京龙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为“龙港5”轮光船租赁人,被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龙港5”轮实际所有人,原告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分别于201341日、621日、720日与被告南京龙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三人在“龙港5”轮任轮机长、二管轮、轮二副,被告南京龙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自2015年便开始拖欠三人工资,为维护合法权益,三原告分别诉至南京海事法院要求解除涉案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南京龙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遣散费、经济补偿金,每人三十万左右,总额近百万元,并就上述费用向“龙港5”轮主张船舶优先权。

【裁判结果】

   案件均于2020217日立案,正值“新冠”疫情爆发,航运业运营基本停滞,考虑该批案件涉及船员生活保障,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致电3名原告,了解其生产生活状况并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因防疫安全工作部署,审判与调解工作转向线上进行,经多方努力,案件承办人与两被告公司负责人取得直接联系,通过一次次电话问询及线上沟通,最终三名原告均与被告南京龙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告南京龙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及时支付船员工资及相应损失,三名船员向法院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在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船员劳务纠纷占比较高,船员工作环境艰苦,收入普遍不高,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属于弱势群体,依法维护船员合法权益,对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服务保障国家重要战略实施均具有重要意义。疫情期间,绝大部分企业处于停工停产状态,但海事审判工作并未停歇,南京海事法院及时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若干措施》,考虑到疫情对航运业的影响,为充分保障船员基本生活,南京海事法院为船员权益保护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实现船员劳务纠纷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该批案件从立案到和解履行耗时不到60日,近百万元的劳务争议及时得到化解,充分彰显了疫情期间的司法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