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引规入约”——法官建议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正确打开方式
发布时间:2020-12-22 浏览量:5586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6日,宁腾物流公司与驰源船务公司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宁腾物流公司调派宜昌恒发688轮自靖江港装载驰源船务公司委托运输的玉米至开州港。该合同右上角标注:本合同经托运人与承运人盖章后生效,有关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界限,适用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下称《货规》)及运价、规费的有关规定。
 宜昌恒发688轮依约开始运输,但因驳船限高问题,无法到达约定目的港开州港,双方协商改港至万州港。因此本案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履行产生滞期,导致运费尾款未付并产生滞期费。原告宁腾物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驰源船务公司支付运费46000元及利息、滞期费96000元,以及律师费5000元。

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中,当事人以右上角标注的方式将《货规》纳入合同中成为其组成部分,属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选择了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准则,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法院予以确认。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国庞大水路货运市场的“半壁江山”被内河航运占据。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只能适用《合同法》等一般性法律,不能适用《货规》,而国内水路货运的相关特别法规定目前尚未出台。

《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章节的相关规定,是对包含公路、水上、铁路、航空等各类运输合同进行的共性规定,无法对公路、水上、铁路、航空等不同运输方式下标准不一的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个性化规范。《货规》所具有的行业针对性和专业性是《合同法》等一般性法律所不能完全替代的。司法实践中,《货规》被废止前对规范航运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货规》被废止后,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再适用《货规》的有关规定,《货规》依然可以作为航运惯例,对航运实践的“运输规则”及规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行业发挥指导作用。

       法官建议当事人在订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时,尽量通过“引规入约”的方式,将《货规》中与个案相关的规定纳入双方合同的约定条款中,成为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以便于法院按照《货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判,这是当前当事人有效发挥《货规》规范作用的正确打开方式。

       如何约定适用呢?法官建议三种具体方式:

       一是将《货规》作为一个整体,明确约定在合同中适用。当事人在合同主文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适用《货规》有关规定。例如,本案当事人以右上角标注的方式将《货规》整体纳入合同中成为其组成部分,这属于当事人有效的约定方式。

       二是将《货规》的具体内容明确列入合同条款中。当事人根据具体水路运输合同的特点,将《货规》的特别规定以一个或多个合同条文的方式明确植入合同中成为具体的合同条款,例如航次租船运输、集装箱运输、单元滚装运输等合同的当事人将《货规》中与自身合同最为密切的条款明确写入订立的合同中,从根本上确保《货规》规则成为有效的约定适用条款。

       三是航运企业制定并优化标准格式合同或水路运单格式。作为航运企业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制定并不断完善优化具有自身货物运输特征的标准格式合同,明确将《货规》纳入其中,并指引当事人尽可能选择适用格式合同,以扩大《货规》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适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