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官释海法」 (第十期) 沿海渔业复工复产面临的法律问题分析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作者:曹智勇 浏览量:7249

随着抗击疫情战役的推进,有序复产复工逐渐成为各地新的主题。沿海渔业近年来人少船多的矛盾日益突出,今年以来由于疫情更是一直处于封冻状态。船老大们在复工号角下,担心的不仅是渔业到哪里找市场,能不能出海,也忧心有没有人力可用,用不用得起。抗击疫情形势下新的用工政策对船东和渔民渔工而言,究竟要关注哪些方面?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处于海洋渔业生产的前沿,有几条法律建议一一道来。


一、购买船用物资纠纷的诉讼选择

 

为响应复工,船员工会集中采购了一批船用燃油和卫生防疫物资,但是供货方收到货款又不想发货了,严重耽误了生产进度,是否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呢?对方以抗击疫情为由拖延履行合同,这种理由能够成立吗?

 

在复产复工的重要时刻,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一定能够及时得到回应。但是,起诉之前需要有所准备,解决一些必要的问题。首先是这种纠纷是否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18条,“与特定船舶营运相关的物料、燃油、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管辖,因此如果不是采购特定船舶营运所需的相关物资,比如船员工会集中采购但还没有特定用于某一艘具体的船舶的燃油,那么发生纠纷还是应当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相反,如果以某艘船的名义采购燃油等船用物资,发生纠纷是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诉的。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已经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关系,实现跨域立案,都会为当事人积极提供管辖方面的意见和服务,不会因为起诉状送交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而耽误当事人维权。

其次,供货方以抗击疫情为由拖延履行合同,可能会以当下热议的“不可抗力”为由抗辩。“不可抗力”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只有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才有可能成为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如果船员工会在年后复产复工的时刻与供货方接洽购买物资,此时抗击疫情早已成为人人参与、家喻户晓的大事,即使存在一些运输、交付上的不便,也是双方完全知晓的,不存在不能预见的场景,以“不可抗力”为由迟延履行乃至拒绝履行是不成立的。

 

二、不见面交易的风险防范

 

政府号召有序复工,压仓的渔货急于寻找销路,各地渔民们都操起了手机、电话、网络平台。然而这种不见面的交易,多少增加了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怎么保护自己的钱袋子?

 

沿海渔民们传统上都是上岸后当面交易,习惯于谈成了的生意即刻钱货两清,法律上称为即时履行合同。如果交易的数额比较大,大家也都知道要签个合同,白纸黑字写清楚后心里踏实,有了纠纷拿着合同也好上法院讲理去。从法律角度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并非只有口头的和纸面的两种形式,在电子数据时代,电话电报、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等都可以成为合同的载体,大可不必因为见不到人、签不了字而忧心。

改用不见面方式推销压仓的水产,对于船老大们来说毕竟还是比较陌生的生意,必要的证据和风险意识也是不可少的。一是交易的主体要可信。无论在哪找到销路,水产的买家是个人还是企业,对方名称、字号、地址、联系方式等不可少,能够视频留个需货方个人形象当然更稳妥。那种通过电话、网络或者移动互联网平台主动找上门来,但是不好核实身份的买家,在与他们做生意时最好多留个心眼。二是交易的过程要留痕。电话往来可以作个文字记录,重要通话请第三方参加(从电信技术上讲三方通话也是可行的),微信和电子邮件都可以留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司法机关近年来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形式、审查、效力、认定等作了大量的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刚刚在2019年10月通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特别规定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类型、形式、载体等。渔民朋友们无须担心手头的电话、微信等等不好证明自己。

 

三、封闭在家在船的时效抗辩

 

复工之前,渔民们都已经封闭在岸上近一个月了,海产发不出去,钱款要不回来,有的人收到传票都去不了法院,有什么法律上的手段提供帮助?

 

沿海的渔民自疫情爆发以来按要求上岸待命,渔村里一下子家家都有了人烟;有些远洋的渔船还在外洋坚持生产,突然而至的严峻疫情也限制了船员们靠岸。宅家里的,滞留外海的,都处在各自隔离的状态。疫情是挑战,一下子打乱了渔民朋友们销售、进货、催款乃至诉讼的节奏,但我们法律上和技术上都有应对之策。

法律上,除了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则之外(这一点已经有很多法律界的同行们反复宣讲了),其实大家不要忘了还有一个诉讼时效制度,同样可以为特殊时期的渔民朋友保驾护航。《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新冠肺炎的爆发和由此导致的各项措施毫无疑问能够成为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作为当事人只要准备好必要的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而申请适用时效中止制度并不难,不会因为宅在家里或者漂在外海而失去了维权的时机。

技术上,人民法院在信息化建设上已经取得长足的发展,以江苏法院为例,已经能够对内开展视频会议会商、在线文档协作、通信沟通、事项审批、消息公文阅读,对外各级法院开通微信公号和微博、网上立案、庭审直播早已实现,今年以来各地各级法院更是纷纷开启了在线调解、远程审判模式。以南京海事法院为例,渔民朋友们可以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以及江苏微解纷和微法院、互联网开庭等小程序,实现足不出户打官司,只要有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很方便的实现“云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江苏高院出台了《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海事法院开展在线审判活动不仅有技术保障,而且有规矩可依,也能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审判效果。这几天海事法官们都已经用上了各类在线审判的“利器”,对大家来说是越来越方便了。

 

四、复产后渔业劳动用工的分类和区别

 

春节假期延长了,节后开工还要审批,船老大们顶着困难要复产,又听说可能必须给渔工们发双倍工资,让本来就干瘪的钱袋子更紧张了,是不是复工后用不起工人了?

 

渔船上的用工形式,其实是分为自有船员和自由船员两类的。所谓自有船员,是与渔业生产企业建立了长期固定用人用工关系的船员,这部分船员在船上多担任的是高级船员的职务,他们和企业之间一般都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具有经济上和人格上双重从属性的特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这部分船员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假期期间在外海坚持生产的大型远洋渔船上。

 

而在我们江苏沿海,除了大型远洋渔业企业外,还大量存在着个体的、近海的渔船,船东们手下也就拥有一条小型渔船,渔工都靠按捕捞季节招聘,干完指定的工作就离开去寻找下一个务工机会,这种船员就是自由船员。他们与船东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复产在即,船东们需要人手的话,通过专门的劳务代理公司招人,或者自己直接招人,提供的报酬、待遇都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的。如果从事劳务的船员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坚持上岗,可以通过平等协商适当提高这个期间的工资待遇,但国家关于延长假期期间双倍给付工资的意见,并非针对这类人员。

虽然船上用工存在着上述差别,但是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要求是一样的。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在海上自然应当为船员配备安全救生设施,登陆后工作还需配备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并采取严格的卫生管控、保护措施,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障渔船上船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各位船东们切不可忘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