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官释海法」 (第十四期)用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及时解决船载防疫物资供应困难
发布时间:2020-03-09 作者:王宁 浏览量:7890

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84消毒液、酒精、防护服等物品成为了防疫工作人员保障生命安全、战胜疫情的重要物资,而生产防疫物资原料的价格却在巨大的市场需求支配下迅速上涨,如用于生产防护服和口罩的熔喷无纺布就在近一个多月里涨价15倍以上;用于生产84消毒液的次氯酸钠价格也多次上涨。

在巨大的利益和防疫需求面前,运输环节出现许多妨碍防疫物资生产原料及时供应的现象。比如,次氯酸钠以及生产医用酒精所需的大量的玉米、甘薯、高粱等在船舶运输中,因供应商作为托运人欲高价转卖他人,指令承运人拒绝交付货物;防疫物资及原料在运输过程中被第三方占有,或者被法院保全。针对防疫物资使用的紧迫性、重要性,可以充分利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海事强制令等特别制度,快捷、简便地解决防疫物资运输需求困境。

一、船载防疫物资生产原料已经运抵目的港,作为托运人的供应商欲高价将其转卖,指令承运人拒绝向收货人交付。收货人的权利该如何救济?  

权利救济方式

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旦产生纠纷往往选择向法院起诉对方,请求判令对方违约并责令其向原告交付货物。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和审理期限,即使收货方获得胜诉,承运人也可能上诉或拒不履行判决。而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收货人可以在起诉承运人之前,向纠纷发生地的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以实现在较短的时间内从承运人处取走货物的目的。

管辖法院

实践中,海事纠纷发生地的判断比较复杂,一方面是因为与被告所在地、运输始发地等管辖连接点相比,海事纠纷发生地的含义较为抽象,另一方面是因为现行司法解释没有对其作详细解释。仅就本文提及的案情所言,收货人申请海事强制令是为了实现在约定港口提货的权利,故建议收货人向约定的卸货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

材料准备

收货人需要向管辖法院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运人基本情况、具体的请求事项、承运人存在明显违法或违约行为的情形、船载货物所在地点以及纠纷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等。提交的证据要能够证明收货人提货的权利基础、承运人不交付货物违反了法定或约定义务、承运人占有或控制货物、情况紧急等事实存在。

疫情期间注意事项

发出海事强制令需要满足法定条件,而在疫情防控期间,“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的证明对于收货人来说较为复杂,这种情况下,收货人应主动向法院主动申明防疫需求,及时提供担保,取得法院支持,争取最快时间通过海事强制令取得防疫物资。

关于违约行为的证明,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口是否存在疫情、是否已被地方政府采取限制措施等判断,如果存在前述情况,能否阻却法院认定承运人未在约定港口卸货属于违约行为。笔者认为,如果卸货港口不存在前述情况,承运人仅以担心疫情为由拒绝收货人提货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违约;如果在承运人按照约定时间或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卸货港口之前就出现前述情况,且前述情况足以构成不可抗力,则承运人没有违约。

 

二、船载防疫物资生产原料已经运抵目的港,收货人遗失了提取货物的凭证,收货人的权利该如何救济? 

权利救济方式

向承运人出示提单等提货凭证,仍旧是货运行业习惯性的做法。一旦提货凭证被盗、遗失或灭失,收货人即提货凭证持有人是否就必然丧失货物所有权或丧失提货权利?答案是否定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条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据此,收货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请求法院宣告提货凭证无效以阻止非实际权利人提货,并做出由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裁定。

管辖法院

接受申请的法院是货物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如果货物还装载在船,货物所在地即船舶所在地;如果货物已被承运人卸载,卸载后的堆放地或保管地即货物所在地。

材料准备

收货人需要向管辖法院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提货凭证的种类、编号、货物品名、数量、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承运船舶名称、航次以及背书情况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等内容。提交的证据应包括:提货凭证的副本,不能提供的要说明理由;货物的买卖合同、货款支付凭证;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等。

疫情期间注意事项

通常情形下,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需要经过法定的公示催告期间,且一般不会少于三十日。而防疫物资,迟一天到达防疫前线,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就多一天的危险,战胜疫情就会迟一天到来。建议收货人可以积极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明所提货物属于防疫必须用品,属于救灾物资,在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后,请求法院在公示催告期届满之前,裁定由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取防疫物资。

三、船载防疫物资生产原料被法院保全,收货人的权利该如何救济? 

权利救济方式

船载防疫物资生产原料本质上是财产,属于海事请求保全的对象。在疫情爆发之前,船载防疫物资生产原料有可能因为海事海商纠纷,被法院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疫情爆发后,收货人如何在实体纠纷解决之前提取防疫物资生产原料,并将其送往防疫一线?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收货人是被保全人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做出保全的法院提出复议;也可以向裁定保全的法院或申请保全人提供充分可靠担保。收货人不是被保全人时,其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海事法院提出异议。

疫情期间注意事项

疫情期间,建议收货人在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可向法院主动申明防疫物资抗击疫情的紧迫性、重要性,也可积极与申请保全人协商,在自己承受范围内与其达成有关担保的协议后及时提供担保,以争取法院及时解除保全措施,或驳回保全申请,保障防疫物资的充足及时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