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司法研究第7期】徐一、张艺开:数据智能下域外法查明准确性的进阶之路
发布时间:2021-12-22 浏览量:11347

数据智能下域外法查明准确性的进阶之路

——以涉外海商事案件实践需求为视角

徐一 张艺开* 

【摘要】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推进,商事主体对纠纷解决的合理预判需求愈显强烈,这一需求在涉外海商事领域尤为明显。本文通过分析现有域外法查明平台的运行状况、涉外海事海商案件需求,力求通过数据智能深度运用,以数据整合、信息筛除、法律分析为三大引擎,将司法实践需求、法律思维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探索构建高质量的域外法查明平台。

 

2020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中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准据法,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并明确要求进一步提升域外法查明平台功能”“推动域外法查明法律资源及案例数据库建设。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根据冲突规范指引确定争议适用的实体法律为域外法时,需通过检索、解释和分析对域外法内容予以查明,此即域外法查明问题。面对域外法查明难的困境,探索构建域外法查明平台,有助于破解域外法查明瓶颈、真正回应审判实践的切实需求。然而,穿透司法实效看,迈入数据智能时代,对域外法查明平台构建的探索仍有相当进阶空间,诚如一些学者指出:比较信息化已经进入成熟发展阶段,而当前的智能化进程尚处于幼年时期。目前,学术界对域外法查明的研究视角大多集中在域外法查明的制度构建、路径探索上,如何通过数据智能,以案件实际需求为导向,探索域外法查明平台的优化运用则少有研究。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涉外海商事纠纷,提炼域外法查明一般性需求,通过三重维度构建智能化域外法查明平台,探索域外法查明准确性的发展进阶路径。

一、偏离实际需求的机械运转:域外法查明的现实境遇

目前我国域外法查明平台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平台、上海海事法院外国法查明平台、一带一路域外法查明(广州)中心,功能主要围绕专家与机构查明服务、域外法查明资源库两部分,此外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于2019年试运行全国首个中文法律公共数据库一带一路法治地图,也承载部分域外法查明延伸功能,但该平台暂未进入常态化运作。近年来,域外法查明平台数量有所增加,但总体来看,各方在域外法查明方面参与度仍有待提高。

 

名称

专家与机构查明服务

一般域外法查明资源库

海事海商专门域外法查明案例

域外主要国家或地区重点规则提要

快速咨询

上线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平台

×

×

×

20191129

上海海事法院外国法查明平台

×

×

×

20201026

一带一路域外法查明(广州)中心

×

×

×

2020914

1 现有域外法查明平台情况汇总表

(一)信息整合不充分 检索实效不突出

现有域外法查明平台信息整合来源主要包括少量域外法查明判决文书及部分域外法查明研究报告。数据体量及信息的准确性,影响检索实效。

1数据体量掣肘

现有域外法查明平台既缺乏较为常见一带一路沿线国、常见船旗国及地区的涉海商事成文法规则集合,也难以回应对英国、美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普通法域国家和地区的基本及普遍影响力的海事判例查明需求。域外法查明的参考性法律报告也缺乏对海商事典型纠纷(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中提单背面条款指向英国法律查明)的针对性回应。

2、信息查证阙如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形式不一而足,进一步加剧司法审查对信息数据是否全面呈现的恐慌心理,这已渐成阻碍域外法查明准确适用的制约因素。如在俄罗斯等联邦制国家中,因联邦立法和联邦主体立法并行的法律体系,使法院在域外法查明证成中产生类似于应否排除适用州法律的可能性的疑虑。

3、文本选取偏差

可信的域外法查明数据文本的呈现有赖于可靠的官方信息来源。在涉外海商事案件中,巴拿马、韩国、希腊、利比里亚、新加坡等航运较发达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存在官方语言英文中文文本转换问题,对域外法查明平台提出法律文本的准确选取需求。如,有学者指出,在加百利轮海难救助纠纷案中,《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法律文本的选取即对该案的法律适用产生了较大影响。可见,法律文本的选取偏差足以影响域外法信息可信赖度。

(二)平台市场未充分开发缺少良性竞争

现有域外法查明平台功能呈现同质化趋势,域外法查明中心、研究基地等资源仍有待进一步整合,难以实现充分检索目的。委托域外法查明的繁琐启动程序,也可能损害当事人及法院的域外法查明热情。

(三)缺乏深度分析能力影响准确适用

普通法系的深刻影响对案例数据的深度分析与解构提出进一步要求。如果仅有对既有判决及域外法条文的简单罗列,而缺乏对判决要素及法律逻辑推演的有效提炼,考虑到法官仍需要对初步获取的域外法查明证据逐一审查、判断其是否为有效的判例法渊源及判例本身对在后的其他法院案件裁决是否具有约束力等因素,也将导致其在域外法查明问题的充分证成中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二、域外法查明需求有迹可循:以涉外海商事案件为例

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了全国11家海事法院及全国各高院近10年在海事海商领域涉及域外法查明的876件案件,并从中筛选出适用域外法的42件案件进行定量分析,梳理域外法的适用情况及具体的法律内容,发现域外法查明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

(一)现象一:部分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信息高频出现

经检索,在涉外海事海商案件中最为普遍适用的域外法为英国法,样本中涉及到的案件数为11件,其次为香港地区法,样本中涉及的案件数为9件,再次为美国法,涉及的案件数为5件。此情况符合国际航运习惯,特别是国际航运和造船合同纠纷,当事人大量选择适用英国伦敦、中国香港地区法律作为争议解决法律。另外,由于新加坡、香港地区在海商法上承继英国法,在本区域法律没有先例的情况下,也可适用英国等普通法国家的判例。值得注意的是,巴拿马、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墨西哥合众国作为方便旗国,其法律也较普遍成为涉外海商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可以预见,在较长一段时间中,一带一路建设中产生的海商事纠纷,仍将广泛涉及英国法、香港地区法律、美国法及较常见的方便旗国法律的查明工作。

2:海商事案件样本中主要适用的域外法

域外法

数量

域外法

数量

域外法

数量

英国法

11

墨西哥合众国法

2

希腊法

1

香港地区

9

韩国法

2

新加坡法

1

美国法

5

巴哈马国法

1

瑞典法

1

巴拿马法

5

利比里亚法

1

日本法

1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法

3

台湾地区法律

1

注:其中,案号为(2017)粤民终2199号的案件中适用了英国法、台湾地区法律;案号为(2017)沪72民初526号的案件适用了英国法、香港地区法律。

(二)现象二:部分案例规则及制定法重复引用率较高

从样本判决中发现,涉及普通法系法域的案件数为33件,涉及大陆法系案件数为9件,涉域外法查明问题的海商事领域案件中,仅6件案件对判例规则作出查明和明确,同时,部分判例规则也在不同案件中重复出现,如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上诉案作出的莫勒轮案判决(“Vessel Maule”)多次出现在(2016)桂72民初443号、(2019)浙72民初368号案件中,托雷资产融资有限公司诉苏格兰皇家银行公司案(“Torre Asset Funding Ltd.v.Royal Bank of Scotland plc)多次出现在(2019)浙72民初368号、(2016)桂72民初443号案件中。而以英国法、中国香港地区法律、美国法及部分方便旗国法律中的制定法看,一些制定法出现频次较高,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放债人条例〉》、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等。

3:海商事案件样本中出现的制定法

域外法

制定法

出现次数

域外法

制定法或适用公约

出现次数

英国法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3

墨西哥合众国法

《道路、桥梁和联邦汽车运输法》(最终修订版于201464日公布)

2

1925年财产法》

1

《英国1996年仲裁法》

1

《英国1980年诉讼时效法案》

1

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

1

1950年《英国仲裁法》

1

香港

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放债人条例〉》

3

巴哈马国法

《巴哈马商船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船(注册)条例〉》

2

《公司条例》

2

《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

1

希腊法

《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

1

《香港船舶抵押契约》

1

《时效条例》

1

美国法

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4

台湾地区法律

《海商法》

1

《联邦提单法》

2

《美国统一商法典》

1

美国海关条例

1

《民法》

1

巴拿马法

《巴拿马商船法》( 201886日第57号法律)

1

利比里亚法

《利比里亚商事公司法案》

1

《巴拿马第259号行政令》

1

《经修订的利比里亚海商法》

1

《巴拿马共和国海商法》

1

《利比里亚海商法规》

1

《巴拿马共和国关于海商法的第55号法案》(经巴拿马共和国第27号法案修改)

2

新加坡法

《海上货物运输法》

1

《时效法》

1

《巴拿马民法典》

1

韩国法

《资产流动化法》(1998916日法律,第5555号制定,2000121日修订,第6161号法律)

1

瑞典法

《瑞典仲裁法》

1

《破产法》(1962年制定第998号法律,1998224日修订,第5519号法律)

1

日本法

《日本商法》

1

《日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1

《船舶登记法》(1963418日制定,第1331号法律,19911214日第2次修订,第4422号法律,1999415日第3次修订,第5972号法律)

1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法

1990年海商法》

2

《韩国民法典》

1

《商业公司法》

1

《韩国商法典》

1

(三)现象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发的海商事纠纷类型较为集中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商事纠纷类型分析:(1)从中国至韩国等一带一路沿线国的近洋航线中,纠纷类型以海上货物运输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为主。其中以当事人事先协议选择或事后约定适用并查明域外法的情形较为普遍,往往指向英国伦敦、中国香港地区法律作为争议解决法律,对此类国家及地区域外法查明需求大。(2从中国西行经俄罗斯、白俄罗斯、波兰至德国、西班牙的海铁联运路线中,则以多式联运纠纷较为常见,如(2016)沪72民初288号及(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639号,当事人通常事先协议选择或事后约定适用并查明域外法,就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如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则通常依照《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可能指向《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查明。此外,在涉及“一带一路”签约国的海事案件中,涉及亚洲、非洲、欧洲国家数量较多,其中,涉及案件数量较多的国家为利比里亚、新加坡、韩国、印度尼西亚、巴拿马,因此,域外法查明的数据整合应当有所侧重于前述国家或地区的域外法律信息。

通过对涉外海商海事案件的定量分析可见,司法实践对域外法查明需求存在侧重,对域外法查明的方向及内容需求有迹可循。化解域外法查明难题,应当通过域外法查明平台分阶段对信息抓大放小进行整合:1)对英国、中国香港等高频出现的国家或地区法律信息加大投入查明力度,(2对重复性较高的制定法重点条文及案例进行整合及规则分析,(3)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较为典型高发的海商事纠纷归类梳理,实现域外法查明力量合理布局。

三、支撑数据智能运行的三大引擎

(一)一重引擎:数据整合

现阶段,域外法信息的大体量、全样本、实时性与多样性值得强调。大数据不仅仅表现为数据的规模之大,更代表着从海量的数据中找到过去不容易昭示的预测和规律。因此,优化域外法查明平台、准确适用域外法,对数据的整合必然提出较高要求。首先,专业资源的整合离不开自由的市场机制,以查明需求为导向,最大化实现专业的机构、专家资源合理配置,实现效率最大化。其次,外国法查明过程可以理解为一个法律信息的流动过程。法律信息在流动的工程中,不断被归纳整合,形成高质量的、能更准确满足外国法查明不同需要的信息。实现数据的长效更新,应当鼓励形成法律信息畅通流动机制,如消除版权障碍、鼓励元数据的共享等,以期实现域外法律资料的便利、高效、准确获取与查明。再次,域外法查明的智能化表达,离不开海量案件文书的支撑。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实践积累的大量数据已经成为司法大数据应用孵化的沃土,应当鼓励裁判文书中有关域外法查明的规范化表达,形成域外法查明参考识别的基础性样本,不断完善域外法查明数据整合,实现大规模(Volume),多样态(Variety)、快流变(Velocity)、高价值(Value)的四“V”特征

(二)二重引擎:信息筛查

司法智能化的重要议题之一是如何发挥司法大数据优势,解决司法数据的多源高噪异质性、知识特征抽取的专业复杂性等技术难点,从司法大数据中正确认识和把握司法审判规律。对数据抽丝剥茧形成切实可用的数据,是域外法查明关键一步。一方面,不同于一般类案检索平台内向化信息筛除方法,域外法查明对大量数据的去芜存菁主要依赖于法律专家或专业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方式,以实现有效信息筛出功能。因此,法律意见标准的统一将对域外法准确适用产生直接影响,譬如域外法查明平台中尽管设置法律专家或专门机构,但如缺乏专业透明的查明意见形成方法,则也无法起到信息筛查实效。另一方面,借助搭建的域外法查明内容判决逻辑框架,通过自然语义识别技术的框架,从海量司法文书中提取知识图谱构建所需的情节,并以法律共享视角看待冲突规范的适用方式,申言之,即从实现实质正义的最终目标出发,并以涉及域外法查明的域外法律、立法意图、适用情形作为筛除考量因素,实现信息的有效筛查。

(三)引擎三:法律分析

有学者指出:智能技术以人或更抽象的理性的智能为研究对象,其目的是把可用信息转换为知识,进而在知识指导下以具有智能的方式达成目标。域外法查明平台的法律分析轨迹即在于:首先,对不同法律纠纷类型予以分类解读并合理标签,形成有针对性的报告,满足域外法查明用户的法律预判;其次,结合法律业务专家域外法知识经验,总结提炼域外法规则的逻辑证成,实现法律不同领域的知识图谱搭建,形成良好运行的域外法查明类案检索体系;再次,通过域外法查明案例呈现,实现域外法查明证明程度的类案统一,从前人的经验和智慧中寻找解决当下问题的答案,从而减少审理困惑,缩短司法人员认知、理解和判断的过程确保域外法查明准确适用,实现公正和效率价值的有机统一,体现公正、透明的基本司法价值。

四、数据智能下搭建域外法查明平台的具体方向

(一)进阶持久发力:优质海量的数据支撑

1、目标数据库的建立

数据是否准确与完整将直接影响域外法查明的准确性。一是提倡一带一路沿线国提供域外法查询互助服务,积极推动国际域外法查明合作。参考《关于提供外国法的欧洲公约(伦敦)》,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公布本国或地区的成文法及最新的司法判例,并将相关数据接入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二是利用国内域外法研究中心现有成果,因地制宜,有侧重地发展域外法查明力量。如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南政法大学设立东盟法查询基地等。通过将现有查明中心已经查明的域外法情况在统一的平台予以接入,实现域外法数据来源的扩充;三是引入全量域外法数据库。虽然裁判文书网是内部较全量的司法数据库,但并未包含所有法院的生效判决,而全国法院每年涉域外法查明的案件并不多,鼓励全国法院将涉域外法查明的判决及时公开,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实时更新;四是整合现有专业资源,如通过平台整合专门法律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内外专家等社会资源,并搭建灵活多样的民间合作机制提供外国法查明服务。

2、长效运行保障

组建专业团队对数据库进行更新维护,及时过滤冗余信息,对于法律文本中已经变更或失效的内容进行提醒和删除。为提升查询效果,鼓励对数据进行分级,如涉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查明时,标注审级及该裁判规则的使用频率,对于权威案例进行标注与提示。此外,鼓励组建专家讨论群组,定期按照法律纠纷类别撰写域外法律查明案件概要,如参考英国海事专业数据库劳氏报告i-law)定期发布重点判决内容及概要手册(Lloyd’s Law Reports Volume)等方式,形成报告并在平台予以发布,有助于实现信息实时更新,推进平台长效运行。

(二)人工智能与法律逻辑的深度融合:提供精准域外法检索服务

1、知识图谱的构建

目前已成型的法律人工智能成果基本遵循知识图谱构建要素提取模型训练结果成型的技术路线,可见知识图谱构建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智能成果的有效性。具体而言,知识图谱是指法律专家通过对法律法规、司法观点、案例数据等法律知识进行模块化处理,建立结构化法律知识库,用可视化的图谱方式描绘法律主体、客体、法律关系以及各种主观、客观要件,裁判规则的概念层次和逻辑推理关系的活动,本文认为,在域外法查明领域,法律知识图谱的构建不能完全依靠自动算法,需依靠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以周延的法律逻辑为起点。以万律网为例,借助专业团队对美国联邦和州、英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判例、法律法规、核心期刊、专著、词典、新闻等法律信息的整理、分类、归纳,提炼要素,在此基础上搭建模型并进行功能扩展。

2数据的有效性与持续性

法律人工智能产品如果没有立足法律人活动的场景需求,没有尊重法律思维和体现法律方法,那么在实践运行中难免水土不服并产生一系列问题,进而导致无法充分发挥法律人工智能产品的积极效能。域外法查明平台服务的是用户的全部查询需求,不应局限于解决具体的诉讼问题,它既可以提供明确的法律适用意见,亦可实现法律纠纷的风险预警。如某内地公司将与香港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以船舶抵押作为债权担保,合同约定适用法律为香港地区法律,在签订合同签,内地公司想了解此类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则可通过输入船舶抵押合同纠纷、借款、香港等关键词,平台会自动推送使用频率较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放债人条例〉》及案例,并会智能提示此类纠纷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如当事人争议焦点为X主体是否构成职业放债人及复利计算条款是否有效等,用户可根据提示预先规避一些风险。同时,在构建搜索路径时,积极探寻案件类型与域外法需求的关系,以涉外海商事案件为例,海上运输合同纠纷为诉讼程序中域外法查明需求最高的纠纷之一,部分国家、地区的成文法或某些案例的使用频率较高,如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联邦提单法》《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等,对于出现频率较高的成文法或案例应重点归纳整理。

3分类检索与智能推送

域外法查明平台的构建,是在类案检索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横向的数据整合的过程,对于类案检索而言,分类逐层检索可提高类案检索的精准性。现有平台设置的检索条件较为简单,只根据国别地区进行分类,有些平台虽实现按纠纷类型案件检索功能,但纠纷类型集中在一般商事合同和知识产权纠纷。域外法平台应设置多层检索条件,如一级条件为国家地区,二级条件为纠纷类型,输入条件后,平台实现智能推送,优先推荐关联性最强的成文法或案例。

(三)“威客”模式的启发:高效智能的互动体验

“威客”(witkey)是指“通过互联网把自己的智慧、知识、能力、经验转换为实际收益的人。他们在互联网上通过解决科学、技术、工作、生活、学习中的问题从而让知识、智慧、经验、技能体现经济价值。”威客模式是对网络互动问答类网站的概括称呼,用户分为提问者与回答者,提问者公开提出问题,回答者可以进行回复,提供满意答案的回答者可以获得奖励,所有的答案会录入网站的知识库,提问者在提问前可进行近似问题检索,提高问询效率。如果直接检索不能实现查明需求,用户可以根据具体的查询需要在平台上发布查询请求,以等待回复。传统的域外法查明平台停留在单线模式,大部分仅能实现查询申请提交及部分域外法成文法查询功能,人机交互体验较差,智能化不足。为提高检索效率,有必要打破沟壁垒,进行技术升级。参考前述模式,如用户具有英国海上保险法相关成文法及案例的查询需求,可以进入相应询问板块进行提问,平台根据提问者的问题进行智能推荐(回答该类问题最多的主体或满意度对高的主体)。不同于一般的“威客”模式,外国法查明的专业性较强,如果不对回答者的身份及资质进行审核,难以保证回复意见的专业性。因此需要与域外律所、高校等机构合作,由前述机构推荐专业人才,经审核后可注册登录。平台根据注册者的专业领域自动分配问题,查询专家可认领问题后进行回复,问询关系一旦建立,双方可以进行即时线上沟通,实现互动反馈,如果涉及语言障碍,可向平台申请有偿翻译服务。

五、结语

德沃金曾语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商事主体对商事活动的可预测性期待呼唤域外法律的准确查明与适用,域外法查明不仅仅在于数据获取本身,更在于截然不同的域外法律体系和法律推理背景下,对法律问题高质效查明及对域外法律妥善解释应用,通过对数据智能的深度运用,依托数据整合、信息筛除、法律分析三大引擎,实现域外法查明准确性的飞跃进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