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一次碰撞三起纠纷,抽丝剥茧一揽子解决
发布时间:2022-03-16 浏览量:16960

你知道两艘船舶碰撞之后会引起多少纠纷吗?

2021年4月17日,A轮在南通港2号锚地起锚开航,在右转向出锚地过程中与在其北侧水域锚泊的B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A轮船艏局部破损洞穿,B轮左舷中后部局部破损洞穿,进水后船舶及所载货物沉没。海事部门作出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A轮负事故主要责任,B轮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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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故引发了三起纠纷,今年3月初在南京海事法院得到妥善化解:

第一起

B轮所有人起诉A轮所有人以及A轮保险人,要求赔偿碰撞给B轮所有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合计520万余元。

第二起

C保险公司在赔偿货主的损失后,起诉A轮所有人、A轮保险人、B轮所有人,要求A轮所有人及保险人赔偿货损139万余元,B轮所有人赔偿货损7万余元。

第三起

D打捞公司起诉A轮所有人、B轮所有人,要求两公司连带支付打捞费90万元。

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给双方船东带来船体、机械、属具等直接损失以及船期损失等间接损失。在船舶抢险、施救、守护过程中,产生了相关施救费用。对于上述损失和费用,船东常常希望由保险公司直接理赔,保险公司通常希望在和船东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再予以解决。对于货损,船东常常希望自身船损得到赔偿后再给予赔偿。由此引发船东之间、货主和船东之间、打捞公司和船东之间的系列诉讼,如果在此阶段纠纷不能妥善解决,后续还将引起船东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进一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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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三起纠纷审理中,法官首先从保险公司入手,从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角度,保险公司同意赔偿船舶的直接损失以及货损,A轮所有人同意赔偿B轮所有人间接损失。以此为基础,法官组织两方船东以及保险公司,对船舶碰撞责任比例达成一致意见,并以此作为计算两船对货主和打捞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在对上述问题达成初步意向后,再组织各方对船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货损的数额进行协商。

因不同焦点问题对事故相关主体的影响不同,法官抽丝剥茧,针对不同问题组织不同利益主体进行调解,循序渐进在各方主体间寻求利益平衡,初步达成四方会议纪要。在新冠疫情多地散发情况下,三起案件五方当事人中有四方所在地均有确诊病例,当事人参加线下诉讼活动受到一定影响,法官及时通过线上庭审系统组织各方对调解条款进行协商,最终促成三起纠纷调解结案。

船舶碰撞事故对航运安全、对船东、货主、保险人等相关主体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在船货沉没的事故中,船东迫切需要得到赔偿以便尽快恢复营运。在案件审理中,存在审理周期长、举证成本高等问题。南京海事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秉持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司法理念,在构建多元解纷平台的同时,针对不同案件类型采取不同审理模式,最大程度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增强群众司法获得感、满足感,持续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走深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