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72证保1号
请求人: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1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盖兆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新,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一帆,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KELLY”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
请求人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因被请求人“KELLY”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承运的货物严重受损,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请求人所属或经营的停泊在镇江港的马绍尔群岛籍“KELLY”轮,复制以下文件:船舶注册证明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员名单、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安全设备证书、国际载重线证书、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船级证书、装货前货舱清洁证书、货物积载图、装货事实记录、装港水尺报告、熏蒸证书、除气证书、航行日志(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货舱温度记录(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及货舱通风记录(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请求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请求人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提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复制被请求人“KELLY”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所属或经营的“KELLY”轮船舶注册证明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员名单、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安全设备证书、国际载重线证书、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船级证书、装货前货舱清洁证书、货物积载图、装货事实记录、装港水尺报告、熏蒸证书、除气证书、航行日志(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货舱温度记录(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及货舱通风记录(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沈 菁
审判员 于 震
审判员 沈 炜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