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72民初81号之一
原告:滨海县水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阜东中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孙古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善斌,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八段65号第9层3、4号。
法定代表人:杨秋记,执行董事。
原告滨海县水上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滨海县水上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海县水上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3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童德清
审 判 员 高 佳
审 判 员 孔玲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伟
书 记 员 汪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