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72民初176号之一
原告:沈年堂,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代理人:刘伟,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林,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高强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戬公路688号1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林,执行董事。
原告沈年堂与被告上海高强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沈年堂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年堂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年堂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86元,减半收取计69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93元,由原告沈年堂负担。
审 判 员 高佳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伟
书 记 员 汪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