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72民初214号之一
原告:夏云龙,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代理人:杨剑东,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亚峰,男,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江旭东,男,1980年2月2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倪志刚,男,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夏云龙与被告陈亚峰、江旭东、倪志刚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夏云龙于2020年5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云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9330元,减半收取计4665元,保全费3320元,合计798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伟
书 记 员 汪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