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72财保2号之一
申请人: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1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盖兆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新,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一帆,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KELLY”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KELLY”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申请扣押船舶一案,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苏7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并对“KELLY”轮实施了扣押。现由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故申请人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海事请求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KELLY”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所属或经营的“KELLY”轮的扣押。
审判长 沈 菁
审判员 于 震
审判员 沈 炜
二O二O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朱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