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海事法院受宁波海事法院委托扣押16艘渔船,在协助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耐心地释法析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有效避免了船舶扣押给被申请人利益造成损失,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受疫情影响,宁波海事法院暂无法来江苏连云港扣押船舶,故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管理系统向南京海事法院提交委托材料,希望南京海事法院协助扣船。
经依法审查委托材料后,南京海事法院执行人员及法警立即驱车赶往连云港,拟对停泊在连云港徐圩港锚地的“鲁荣渔56053”“鲁荣渔58655”、“鲁荣渔57887”等16艘渔船实施扣押。
5月21日傍晚五时左右到达现场后,了解到涉案双方曾有多次业务合作,申请人希望申请扣船迫使被申请人偿还欠款;被申请人在疫情期间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希望渔船继续运营以便尽快盈利还款。在认真倾听双方的真实想法后,执行人员帮助双方仔细分析扣船对各自的影响,经耐心释法明理,于当晚十点左右促成双方当场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当即提出无须再对船舶进行扣押。
在疫情防控期间,南京海事法院执行人员在保全及执行工作中始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多次帮助地方法院及其他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助力解决执行难。此次接受宁波海事法院委托办理涉渔船案件,摒弃简单机械扣船做法,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使得渔船经营者得以复工复产,兼顾了双方利益,获得了当事双方及宁波海事法院的一致赞许。
供稿: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