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起价值千万的船舶买卖纠纷,买卖双方交涉两年无果,期间签订过3份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案件涉及船舶扣押,又涉及行踪不定的广州买家.....疫情期间,当事人与法院分处3地,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南京海事法院的1号案件是怎么审理的呢?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原告G公司与被告H公司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1590万购买原告所有的散货船一艘,合同款项分三期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船舶停靠在合同指定位置(江苏仪征港某船厂)交由被告进行改造装修,而被告未能按约支付相应款项。双方先后就付款及违约事项于2017年7月、2018年6月、2018年12月达成补充协议。截至2019年11月,涉案船舶改造工作已基本完成,船体已下水,被告仍未能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
原告诉至南京海事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购船款1390万元,并承担利息及律师费等费用。
火速保全,全力出击
立案后,原告G公司为防止H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对涉案船舶进行扣押("死扣",限制船舶离开指定水域)。因当事人对外轮一般申请"死扣",对国轮很少申请"死扣",收到保全申请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原告代理人核实情况,经了解,虽涉案船舶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已经由被告实际控制,该船舶已经下水,一旦驶入公海,原告千万债权的实现将难以保障。本案是南京海事法院受理的1号案件,面对第一份扣船保全申请,全院高度重视,审判和执行部门全力加强配合,合议庭成员经合议后决定立即对涉案船舶进行扣押,执行局干警加班加点制定执行预案,第一时间赶赴涉案船舶停留的仪征港,对涉案船舶采取保全措施。得知涉案船舶被保全后,H公司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配合法院的调查工作,被告公司的及时出现让"送达难"问题迎刃而解,也为调解工作的推进打好基础。
在线调解,千里互联
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人均在扬州,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人身处广州,考虑到尚处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最大程度降低当事人风险,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在征得其同意后建立了案件调解群,进行在线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债务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问题进行反复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H公司在调解期间支付G公司200万元,并承诺半年内付清所有债务。案件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疫情期间人性化的工作模式表示认可,原告G公司代理人表示,南京海事法院的成立极大方便了江苏境内海事纠纷的诉讼,虽是一家新设法院,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业的审判团队及时、高效的解决了关键的保全问题,充分保障了当事人权益,也促使矛盾得以最终解决。
面对疫情这一突发情况,南京海事法院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鼓励法官利用互联网庭审等在线系统进行案件审判及学习研讨,确保司法审判服务有序进行。1号案件的调解工作也是海事法院互联网审判的有益尝试,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见证下利用互联网远程沟通,圆满解决争议,实现利益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