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普特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舟山锦弘海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普特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南京海事法院南通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