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健、丁宇轩、刘小友: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鲸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健、丁宇轩、刘小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彭健、丁宇轩、刘小友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30日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非法定节假日的周六或周日顺延两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在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