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运河仓储联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0)苏72民初606号原告洪泽县第三航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运河仓储联运有限公司、刘士龙、刘建松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防疫须知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