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法院聚焦承运人免责制度与《民法典》实施 ——我院法官助理刁赟荣获第三届广州海法论坛论文一等奖

Update:Nov,16,2020 Views:10579

640.jpeg

2020年11月7日,第三届广州海法论坛在广州召开。本届论坛围绕“海商法与民法典实施”主题,设置了海商法与民法典实施的法律问题、海商法与海诉法的修订、港航企业“走出去”与“一带一路”法律风险防范等三个研讨专题。我院法官助理刁赟撰写的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天灾、海难免责条款的审查规则研究》荣获本届论坛论文一等奖。

640.jpeg

刁赟以承运人免责制度中的天灾、海难免责与民法体系下不可抗力免责的混用现象为切入点,认为海上货物运输模式下风险的固有性与特殊性决定了立法逻辑的差异,应该建构一套体现《海商法》立法逻辑特殊性与平衡承托双方风险负担的审查规则,主要观点如下:一、不可抗力免责以“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作为审查中心,严格的三要件审查方式可以有效限缩权利人据此免责的机会,但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风险被放大,如果天灾、海难免责也适用上述审查规则,可能会加重承运人风险负担,降低海上运输效率。二、由于通过规则文本不能直接解释出天灾、海难的不可预见性要求,同时不可预见的范围、判断时点都有着较大争议,特别是如果承运人充分预见海上风险,合理安排运输最终不幸发生货损的情况下,反而会因为不满足不可预见性而不能免责,会极大打击承运人运输积极性。故不可预见性不宜作为天灾、海难免责的审查内容。三、建立以审查恶劣程度为中心的四层次审查规则,在援引天灾、海难免责抗辩时,法院可以依次审查船舶的适航程度,天灾、海难的恶劣程度,管货义务的履行情况以及确定造成损失的原因力比例,通过体系化审查规则,有利于提高承运人经营积极性、提高海上运输效率、促进海上货物运输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