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 BARGES AS 诉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Update:Dec,04,2020 Views:15116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18日,挪威籍船东BOA OFFSHORE AS向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奕淳公司)订购船舶并签订三份总价款近5000万美元的《半潜重型甲板货驳造船合同》,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后应在伦敦进行仲裁并受英国法律管辖。2010年5月17日,挪威籍船东BOA BARGES AS作为新买方,承继原三份合同权利义务。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决定于2015年12月8日终止合同,但对合同终止后的一系列相关问题并未达成一致。到2020年初,双方争议不断增大,无法自行协商解决,要解决纠纷只能根据合同约定向伦敦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2020年2月,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仲裁活动产生了较大影响,特别是随着海外疫情形势日益严峻,不少欧洲国家采取入境限制等防控措施。基于多种因素考虑,双方于5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提交南京海事法院裁决并适用中国法律。6月11日,原告BOA BARGES AS 委托律师到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南京奕淳公司返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在案件受理阶段,经审查发现,原告代理律师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挪威公证机关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大使馆认证,但因疫情影响未能向法院提交公证认证文书。鉴于疫情对公证认证的实际影响及该案其他相关立案材料规范齐全,且原告代理律师承诺将于案件开庭审理前补齐公证认证文书,南京海事法院决定对该案先行立案,允许代理律师迟延提交授权手续。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流动和聚集带来的风险,承办法官在认真审查涉案证据材料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办案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用时27天审结此案。

【典型意义】

江苏是全国造船大省,造船完工量、新承订单量、手持订单量连续多年位居全国首位,各项指标均占全国份额三成以上。南京海事法院受理的船舶类案件数量较多,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9.71%。本案是一起国际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件,在海外新冠肺炎疫情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外国当事人主动将争议解决方式由伦敦仲裁,变更为向南京海事法院起诉并适用中国法律,既是基于对中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优化司法环境的信任,也是对南京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积极打造海事诉讼优选地的充分认可。南京海事法院在疫情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相关精神要求,允许外国当事人延期提交相关公证认证文书,并积极运用互联网办案方式促成纠纷快速化解,真正实现了 “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一审案号】(2020)苏72民初6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