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凯利(KELLY)”轮系载重8万吨的马绍尔群岛籍货轮,2019年8月,该轮自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里塞弗港承运黄大豆到达大丰港、镇江港,经检验货物严重受损。2019年12月25日,该批货物收货人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遂以货物受损严重为由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停泊于镇江港的“凯利(KELLY)”轮,并要求船方提供400万美元担保。
【执行过程】
本案处理过程中,南京海事法院在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基本证据及提供担保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遂立即制作了扣押船舶裁定书和扣船命令,并决定当日即对该船舶实施扣押。在综合考虑船舶所在港口环境、当日天气情况及时值西方传统圣诞节等多方面因素的前提下,制定了详细的船舶扣押工作预案,并从全院抽调具有扣押船舶经验、英语水平较高的干警参与此次扣船工作。2019年12月25日下午,执行干警抵达镇江,及时向镇江海事局、镇江边防检查站送达了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等材料,海事局和边防站立即协助办理了涉案船舶禁止离港及登船手续。执行干警顺利登船,依法对船长下达扣押船舶命令,查扣船舶证书,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船长向法官说明船舶营运状况和船舶权属情况后,签收了扣押船舶法律文书,并对南京海事法院的规范执法表示认同。船舶扣押9日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由申请解除船舶扣押,南京海事法院遂依法作出裁定并解除扣押。
【典型意义】
扣押、拍卖船舶是专属于海事法院的一项司法职能。诉前扣押船舶是海事法院特有的保全形式,能够有效敦促被申请人快速履行法律义务,促进海事矛盾纠纷快速化解。履职以来,南京海事法院已依法扣押各类船舶112艘,其中外国籍、港澳台船舶5艘。本案是南京海事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申请扣押外轮案件,具有对内拓荒开路、规范工作流程,对外保障申请人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意义。一是建立诉前扣船的评议制度。在诉前扣押船舶申请立案前,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担保以及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研究评议,促使当事人及时提供完整、规范的材料,保证船舶查扣工作的顺利、高效。二是规范诉前扣船法律文书样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样式,针对海事法院诉前扣船工作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学习借鉴其他海事法院经验做法基础上,确定了我院诉前扣船案件的法律文书样式和内容,为后续案件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三是建立与各海事职能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本案中,南京海事法院充分借助平台网络等通讯手段,即时与海事、边防等部门对接办理扣船、登船手续、协调停靠码头调度等,切实提高扣押船舶实施效率,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案号】(2019)苏72财保2号、(2019)苏72证保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