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南京海事法院司法扣押船舶看管,保障司法扣押船舶扣押期间的安全和防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鉴定机构的意见》,决定建立南京海事法院司法扣押船舶代管人名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司法扣押船舶代管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日常经营管理人员;
3.有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司法扣押船舶看船船员;
4.有与其管理的船舶相适应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取得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经营范围包含船舶管理业务;
6.建立了与其管理的船舶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不得申报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在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两家以及两家以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同一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的;
4.法人、所有的或管理的船舶、在船船员按照《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被评价为C级、D级的,按照《江苏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列入“黄名单”“黑名单”的;
5.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出资人、开办人或股东的。
三、申报及选定程序
申报单位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向南京海事法院提交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现管理船舶情况、荣获的奖励表彰材料(若有),逾期申报的不纳入本次选定范围。本次征集选定工作由南京海事法院负责。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所涉内容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外,由南京海事法院负责解释。
联系人:朱少雄、陈强
联系电话:025-85359628、85359630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152-1号南京海事法院,邮编210029。
特此公告。
南京海事法院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