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依江发展、因江而兴,“保护长江生态、焕发母亲河生机”正成为社会共识。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推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是党和国家的关注点,也是海事司法服务大局的发力点。成立于2019年12月的南京海事法院具有审理长江江苏段海事海商案件的重要职能,履职一年来,南京海事法院立足法定职能,勠力同心、勇担使命,多措并举为“长江大保护”保驾护航,助长江绿色发展行稳致远。
协同联动推动涉江矛盾治理
2020年12月10日,南京海事法院南通法庭和南通海事局崇川海事处共同为“水上联合调解工作室”揭牌,这是南京海事法院与海事行政执法单位互联互通的一个缩影。
涉江案件牵涉面较广,与海事行政机关主管的航运、船舶、航道、港口等管理及执法工作有着密切联系,他们熟悉情况、经验丰富,这正是新成立的南京海事法院所欠缺的。
在南京海事法院建院伊始,党组成员即分赴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等单位开展相关调研,逐步建立起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朋友圈”,打造协同联动“1+N”阵地,联合开展水上巡航、疫情期间发放《航运、港口、物流、造船等行业法律风险提示手册》、组织“送法进码头”活动、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等。
去年7月,南京海事法院还会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签署四方战略合作备忘录,建立沟通协调、纠纷化解、案件处理、信息共享等长效机制。这一创新举措入选2020年度江苏法院司法改革案例。
多元解纷并非法院的“独角戏”,为进一步释放涉江矛盾纠纷联动化解合力,南京海事法院在南京海事局设立“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完善矛盾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模式,融合海事司法权威性和海事行政专业性,推动水上交通事故的前端高效治理,截止目前,该中心共处理涉江纠纷14件,相关工作成效得到省人大领导的视察肯定。
高效解纷守护长江航运安全
2020年4月22日,南京江北新区长江岸线湿地环境提升工程施工中,分包方指派“金顺航5188”轮运输石块。轮船夜间航行时,因在施工水域触碰护岸抛石,导致船舶进水,在抢险过程中沉没于南京长江大桥桥区下游北侧水域,千吨载货船舶的沉没直接威胁长江航道安全。
事件发生后,南京海事局第一时间与南京海事法院互通信息。双方第一时间拟定沉船打捞和纠纷化解方案,组织双方当事人多轮磋商后,37天即圆满化解这起沉轮打捞纠纷案,顺利打捞沉船,促成双方和解,排除航运风险。
2020年7月24日,南京海事法院受理的一起长达半年之久的“新猎户座”轮诉前扣押案终于圆满和解。
该案涉案船舶系喀麦隆籍,因迟迟未支付广州某公司所属船坞140万美元的修理费用,经多次催要无果后,该公司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前扣船申请。外轮扣押后,申请人依法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因疫情影响,未能如期开庭审理。
时至去年7月,长江进入主汛期,由于涉案船舶长期停泊的临时锚地位于长江航道正中,对黄金水道的正常航运构成威胁,为长江防汛抗洪带来隐患。南京海事法院审慎采用强制措施,先后数十次协调船代及双方当事人,共商纠纷化解方案,经过不断努力,有效化解扣押期间面临的涉疫、涉汛双风险,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守护长江航运“大动脉”。
司法指引规范海事行政行为
“地方政府对外地船主有歧视,没有明确补偿标准。”“政府对所有长江段南京水域的‘三无’船舶处置政策都是一视同仁,你们提出的补偿要求不合理…”这段对话,多次发生在张某某等14人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南京市交通运输局等7个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信访调解现场。
2018年5月,一次长江南京段部分水域专项行动整治中,张某某等人的船舶被认定为“三无”船舶,并没收拆解。自此,船主们开始了为期2年的各级信访,因协调未果,他们“组团”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机关没收拆解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南京海事法院积极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通过示范庭审方式妥善审结 38 起涉长江“三无”船舶案件,该案例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委有关领导批示肯定。
“案件的审结,树立了南京海事法院的司法权威,打消了当事人的不合理期待,也为规范海事行政行为提供司法指引。”某行政机关负责人说。
南京海事法院成立前,长江江苏段涉船舶类案件由多个法院审理,裁判尺度不一,审判效果参差不齐。履职以来,南京海事法院通过组建专业审判团队,坚持专业研判挺在前,协调化解贯穿始终,最大限度维护民生权益,监督支持海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长江江苏段绿色航运“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