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部门协作联动,妥善化解“金顺航5188”轮沉船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2日,南京江北新区长江岸线湿地环境提升工程施工中,分包方南京黎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指派泰州市金航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金顺航5188”轮运输石块。“金顺航5188”轮夜间航行中,在施工水域触碰护岸抛石,导致船舶进水,沉没于南京长江大桥桥区下游北侧水域。千吨载货船舶的沉没,不仅给船主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也影响江北新区相关建设工程进度,给长江航运及南京长江大桥带来安全隐患,同时船舶上的燃油一旦泄露,也将严重污染长江水域。然而,沉船当事各方对打捞费用、船舶维修、事故责任分歧较大,陷入谈判僵局,无法及时组织打捞沉船,疏通长江航运通道。
【化解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指派立案庭、海事庭与南京海事局执法支队对接,针对此起水上事故的船舶打捞、矛盾化解充分研讨,制定方案。海事庭与海事局执法支队多次座谈,就沉船打捞代履行的具体程序、执法规范要求及代履行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在双方共同推动下,5月16日,施工方先行垫付费用将沉船打捞出水,初步消除了沉船对航道安全和长江水环境造成的危险。为了解决双方在打捞费用、修船支出等方面的争议,避免拖延船舶修理时间,造成更大经济损失,立案庭发挥诉前化解职能,及时与南京海事局执法支队数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调,经多次调解,促成当事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于“长江大保护”背景下,船舶沉没后不仅对航道和大桥造成安全隐患,更对长江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后果不堪设想。为此,南京海事法院充分发挥内部联动和外部协作机制的重要作用:对内,立案庭与海事庭先后接力、做好对接;对外,与南京海事局深度合作,发挥各自职能。在各方通力协作下,快速排除了沉船给航运安全、长江水环境造成的风险,及时化解各方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效果好、时间快,为维护长江航道安全、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助力长江经济带发展贡献了海事司法力量。
二、江苏船东协会成功调解船舶建造欠款案
【基本案情】
原告江都市新都造船厂长期从事船舶加工制造业务,2014年5月,原告接受被告江苏省洪泽县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建造三艘钢制驳船。船舶建成后,被告因资金困难无法按约付款提船。此后,双方就“欠款开航”达成协议,但被告仍未能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剩余款项6万余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化解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南京海事法院经评估认为该案事实简单清楚、争议标的额较小,双方对簿公堂、开庭审理,不仅“小题大做”,也可能扩大矛盾,强化双方的对立情绪,不利于实现案结事了。因此,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江苏船东协会进行调解。江苏船东协会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很快促成双方在支付数额上达成了一致。在法院确定调解协议内容过程中,双方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条款等内容再起争议,江苏船东协会秘书长马丛宽、调解员石炎迅速安抚当事人情绪,从双方的实际情况出发,再次释法明理,晓以利害,法官也针对违约条款的法律意义及效力进行释明。在共同努力下,原、被告双方最终在履行金额、履行方式、违约条款、诉讼费缴纳等方面均达成一致,握手言和,多年恩怨终于化解。南京海事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及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重要意义】
本案是行业协会发挥专业作用促成调解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专业”,当事人积怨多年,江苏船东协会熟悉造船业务、了解行业情况,充分体谅和理解双方的实际困难,深入浅出阐释关键问题,使当事人更易接受,调解工作更易开展;二是“高效”,从委托调解到调解成功,前后不足15天;三是“依法”,法官仅在调解最后阶段对法律问题进行把关、出具调解书,确保案件处理妥当并具有法律效力。南京海事法院制定《特邀调解工作规定(试行)》,对特邀调解工作的选任机制、管理机制、工作机制等均进行了细化规定,本案通过诉讼中委托方式发起调解流程,不仅能够充分发挥特邀调解组织的行业优势,也通过法官的适时参与确保了案件的法律效果。
三、特邀律师调解员高效调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2018年3月,其与被告陈某某签订《个人船舶抵押贷款合同》并向陈某某发放一笔贷款,合同约定陈某某应按月等额还息。被告扬州润航船务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船舶抵押担保,被告吕某某等8人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后因陈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我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归还借款本息无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12万元律师费存在较大争议。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律师收费办法,原告律师费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则认为原告律师工作量不大,所诉律师费过高,双方调解因此陷入僵局。
【化解结果】
由于案件争议主要聚焦在律师费用方面,南京海事法院决定将该案委托给特邀调解员何海军律师进行调解。首次沟通效果并不理想,双方均坚持各自观点。其后,何律师转换思路,一方面与原告的律师团队负责人取得联系,经充分沟通,原告律师团队同意让步;另一方面同被告联系,为其分析案情,说明法律风险,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南京海事法院首起委托律师调解的案件,争议金额虽不大,但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在双方均坚持己见的情形下,何律师熟悉律师业务模式的经验发挥了重要作用,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从接受委托调解到调解成功,仅7个工作日便高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充分体现了律师调解员的专业优势及特邀调解的制度优势。另一方面,本案也是特邀律师调解员的工作缩影,在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协的大力支持下,南京海事法院聘任22名律师参与特邀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和实践优势,通过帮助当事人厘清法律问题,分析、预判案件走向,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解决方案,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拓宽纠纷解决渠道,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助力化解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原告仲某通过中介机构及熟人介绍,联系三名船员到其所属的渔船上务工,原告与船员均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仅口头约定了工资标准和上船服务期限等。根据当地用工习惯,原告在船员上船前预付了超过一个月的报酬,但三名船员在上船服务不足一个月时,即要求原告预付下个月报酬,原告以手头紧张为由未付,三名船员在距上船一个月尚有四天的情况下要求解职下船。原告认为三名船员工作未满一个月下船,且中间曾休息数天未提供劳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部分预支的报酬。
【化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就工资标准及服务期间的计算方法存在较大争议,但因双方未签订合同,又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己方观点,相关事实难以查明。本案先由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虽因当事人对具体计算方法无法达成一致而转为诉讼程序,但调解员通过大量调查,基本确定了当地平均渔船船员工资标准及服务期间计算的交易习惯。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基于调解员调查的相关情况,制定了调解方案,提出了工资标准和在船服务天数均取中间值的建议,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南京海事法院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下口村挂牌以来,调解了大量案件,与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法庭形成了多元解纷合力。同时,许多案件在解纷中心调解时虽然未能达成和解,但调解员通过前期大量工作,查明了许多难以确认的事实或当地交易习惯,为后期法院调解或裁判奠定了良好基础,该系列案即为典型代表。本案调解过程中,解纷中心调解员向当地多家船员劳务中介机构询问、调查,基本核实了原、被告形成雇佣关系时当地平均渔船船员工资标准,以及当地大多数船东和船员在口头订立合同时约定“按月支付工资不扣除休息日,按天支付工资扣除不在船休息日、但不扣除在船休息日”的交易习惯。法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按照当地交易习惯处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口头约定也是契约,应遵守契约精神,最终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该系列案件的妥善处理不仅维护了当地渔业生产中雇佣关系的稳定性,也保障了船员作为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
五、协助执行员协助妥善处理“NEW ORION(新猎户座)”外轮诉前扣押船舶案
【基本案情】
“NEW ORION(新猎户座)”轮系喀麦隆籍国际航行船舶,因船东拖欠广州中船文冲船坞有限公司136万美元的船舶修理费用,广州中船文冲船坞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我院提出诉前扣押船舶申请。“NEW ORION(新猎户座)”轮被我院依法扣押后,因双方就船舶修理款支付迟迟未达成一致意见,该轮一直被扣押于江阴港。此后,新冠肺炎疫情和长江汛期接踵而来,船上生活物资供应困难、船员超期在船服役、锚地停泊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逐渐凸显,给长江航道安全和防汛抗洪工作带来了重大风险。
【化解结果】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传播态势和世界卫生组织的风险提示,全球各港口的防疫措施普遍升级,船员登陆被严格限制,船员登陆难,船员调换更难。南京海事法院法官与海事部门协助执行员通力协作,一方面密切关注船上船员生活情况,及时与船舶代理、海事部门协调保障船上生活物资供应;另一方面积极与江阴海事、海关、边检、外事等多方协作联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顺利完成了该轮22名外籍船员的轮换和遣返回国工作。
受南方强降雨影响,2020年长江汛期相比往年更加严峻,高水位、高流速给船舶航行、停泊带来严重影响,而扣押船舶的机器长期未启动运转,5万吨级的船舶一旦发生走锚失控,后果不堪设想。为保障该船舶安全,南京海事法院积极协同江苏海事局、江阴海事局等部门,在协助执行员的协助下,多方寻找适合该船舶停靠的锚地、码头,做好强制移泊的工作预案,防止发生船舶走锚风险。同时,承办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江苏海事局等有关部门及协助执行员的大力协助下,与双方当事人多次联系沟通,经过不懈努力,终于促成双方互谅互让,于2020年7月24日签署了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长达半年之久的外轮扣押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于南京海事法院建院之初,海事部门和我院聘任的协助执行员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协助,协助执行员在解决船舶和船员实际问题,促进当事双方达成和解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执行难综合治理大格局中“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生动体现。本案中,南京海事法院与海事行政执法部门、协助执行员通力协作,消除了疫情和汛情引发的双重隐患,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为南京海事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深化与海事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推动江苏海事行政执法与司法长效协作机制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