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诉被告兴化市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航道疏浚合同纠纷案

Update:Apr,25,2021 Views:14597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8日,案外人江苏省水利公司承接了长江澄通河段铁黄沙整治工程项目三标段的施工工程。2013年12月20日,江苏省水利公司将该工程的一半分包给被告常熟某水利公司。2014年8月8日,被告常熟某水利公司再将该工程中的围区吹填工程转包给被告兴化市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8月10日,被告兴化市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再通过与原告陈某签订《施工合同》,将该围区吹填工程转包给原告陈某。2015年5月26日,被告兴化市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陈某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3276万元,扣除已付工程款,尚欠10907339元未付。为此,原告陈某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兴化市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结欠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被告常熟某水利公司在欠付被告兴化市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限额内支付原告陈某工程款。

【处理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案涉工程经层层转包,被告常熟某水利公司与被告兴化市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转包合同以及被告兴化市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陈某签订的工程转包合同应属无效。前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案涉工程已通过完工验收,原告陈某有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原告陈某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该规定要求被告常熟某水利公司在欠付被告兴化市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南京海事法院判决被告兴化市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某未结工程款10907339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常熟某水利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4974341.66元范围内对原告陈某承担给付责任。

【典型意义】

常熟铁黄沙整治工程是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背景下,长江岸线整治、生态修复的重要缩影。《长江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本案依法认定航道疏浚工程中的非法转包合同无效,同时明确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样既有效保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不会损害发包人的权益。本案的处理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亦一致。本判决为同类海事海商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案例,对于妥善化解长江沿线航道、港口、码头工程纠纷,规范长江岸线整治工程建设,确保长江岸线建设工程安全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相关企业或个人在参与长江岸线修复活动时的法律意识,助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和沿江经济绿色发展。如今,铁黄沙修复工程已初见成效,2021年3月6日,常熟市铁黄沙生态岛正式面向全社会开放,吸引了众多游客前往游览,昔日长江沙地荒滩已变成风景秀丽的生态绿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