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豚保护区沉船强制执行案

Update:Oct,25,2021 Views:25633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姜堰某银行与泰州某公司、姜某等四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姜堰某银行于2020年7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我院执行局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全面查控,未发现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我院通过船舶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泰州某公司名下有船舶一艘,系姜某实际所有(挂靠在泰州某公司名下),船名“江东货558”。该船舶于2019年12月23日航行至长江南京水道大胜关长江大桥北侧水域时破损进水并沉没,一直未打捞出水。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我院依法对该船舶进行了扣押。作为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财产,如何打捞并处置该沉船,成为案件办理的焦点和难点。

【处理结果】

案件办理之初,执行法官便敏锐意识到沉船处置推进速度不仅对保护当事人利益至关重要,而且对江豚保护意义重大,靠法院一家单位单打独斗难以高效推动处置程序,因此必须与相关行政机关通力配合,争分夺秒推进打捞工作。但“江东货558轮”系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四被执行人债务缠身,已无能力自行组织打捞。既要尽快消除沉船污染,保护江豚栖息地,又要依法定程序推进,最大化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此,执行法官针对沉船打捞问题积极奔走,先后数十次电话沟通各利害关系方,八次前往浦口区参加沉船处置协调推进会,四次奔赴泰州征询当事人意见,促使当事人选择抓除打捞的方案处置沉船,两次会同浦口区发改委、南京海事局前往江阴某港口集团商讨废钢处置问题……最终,扣除打捞、抓除等费用,为申请执行人争取到六万余元的废钢处置款。至此,该起江豚保护区沉船处置纠纷案得到了依法高效地处置,执行法官用善意文明的执行行动诠释了保障生态安全以及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

【典型意义】

本案是南京海事法院服务和保障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的典型案例。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一条即规定: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本案中,船舶沉没于江豚保护区内,对江豚生长、生活环境带来风险隐患,如果不能及时打捞,后果不堪设想。我院通过与相关单位通力协作,快速推进处置程序,排除了沉船给江豚生存造成的风险,既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效果好、时间快,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助力长江经济带发展贡献了海事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