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举国上下都在为打赢疫情阻击战而努力。海事法院的执行工作也因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我们认为,在新冠疫情防控背景下,应当在海事审判执行工作实践中遵循慎重采取保全措施、适时变更强制措施、精准采取执行措施等原则,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1.疫情防控期间,被扣押船舶如何科学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扣押船舶时确定的船舶看管人要切实落实被扣押船舶、在船船员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制度,重点落实船舶消毒杀菌、通风换气、清洁卫生和船员体温测量、口罩佩戴等防控措施。严禁船员擅自上岸,严禁无关人员擅自上船。船员如果出现发烧、咳嗽等疑似症状,要及时向本院和当地海事部门报告。
2.疫情防控期间,被扣押船舶的船员工资及船舶管理费用如何支付?
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依法认定船员工资报酬,引导用工单位与船员协商确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务报酬标准,优先拨付船员遣返费用。
扣船期间的管理费,由请求人预付、先行垫付或提供担保,具体承担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
3.诉前申请扣押船舶、船载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扣押期限即将届满,不提起诉讼将解除保全,申请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又不便前往法院当场立案的,应当如何处理?
申请人可以通过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网址http://ssfw.jsfy.gov.cn/)和“江苏微法院”、“江苏微解纷”微信小程序进行网上立案,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邮寄至南京市凤凰西街152-1号南京海事法院立案庭,并可拨打025-69617910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及时联系本院,以防止保全期限届满影响后续诉讼。
4.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是否可以申请扣押船舶、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或抵押等保全措施、申请海事强制令?
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申请扣押船舶、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或抵押等保全措施、申请海事强制令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通过邮寄方式将申请书、保函等材料交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将优先通过网络、传真等线上方式实施,并协同海事部门,完成保全事宜。因紧急情况需法官外出执行的,可能因疫情控制和交通条件的限制受到一定影响。
5.诉前扣押船舶后,申请人在海诉法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申请人申请返还担保,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海事请求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因此,诉前扣押船舶,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未提起诉讼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返还其担保。
6.申请人是否可以申请对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
保全、执行案件中,涉及船舶以外财产查控措施的,我院将尽量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的方式进行办理。对于用于恢复防疫物资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原则上不予冻结。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物资,将谨慎采取查控措施。
7.利害关系人由于抗击疫情需要,对扣押船载货物的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
在抗击疫情特殊时期,抗疫物资的输送是战“疫”成败的关键因素。抗疫物资被扣押,将直接影响一线医护人员及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法院审查后认为被扣押的船载货物确系抗疫物资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保障抗疫物资的供应。
8.其他海事法院委托执行应当如何处理?
海事执行案件需要跨区域执行的,原则上应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当地海事法院协助办理。受托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明确表示不宜受理事项委托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撤销委托。
9.法院已裁定拍卖被扣押船舶,并已在司法网拍平台发布拍卖、变卖公告的,船舶拍卖、变卖是否可以继续进行?
因疫情影响,法院暂时中止对拍卖船舶的现场评估和看样。已经在司法网拍平台发布拍卖、变卖公告并已看样的,拍卖、变卖如期进行;已经在司法网拍平台发布拍卖、变卖公告但暂无法组织看样的,先行撤销拍卖、变卖。已拍卖、变卖成交,但因银行无法放款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缴纳尾款的,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根据疫情防控的影响程度适当延长缴款期限。已拍卖、变卖成交且需现场交付船舶的,法院可根据疫情防控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适当推迟交付。
10.海事执行案件当事人系疫情相关企业,应当如何执行?
对因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但有望恢复的被执行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或暂缓采取执行措施。
对于涉及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的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防止执行活动对疫情防控的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