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专门法院优势 提升专业审理效能|南京海事法院受理涉大运河及行政案件范围明确

Update:Dec,07,2021 Views:9036

作为服务保障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落实司法改革目标任务、加强海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大运河海事海商案件范围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海事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对南京海事法院管辖上述两类案件范围予以明确。《通知》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为海洋行政执法活动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和监督。

《大运河案件管辖通知》明确,发生在大运河江苏段的船舶碰撞、触碰和船舶污染案件,始发港、经停港或终到港为长江干线港口的通海水域运输合同案件及相关保险合同案件,港口建设和港口作业案件,共同海损案件、海难救助案件,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以及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管辖通知》明确,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航道管理部门、海警机构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行政案件,以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因履行内河航运、海域使用、海洋渔业、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海事行政管理职能引发的行政案件,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

履职伊始,南京海事法院积极开展涉大运河海事海商案件管辖和海事行政案件管辖专题调研,从调研情况看,由于地方法院和海事法院管辖大运河案件的范围不够清晰,海事行政案件的识别存在争议,实践中仍有大量案件在地方法院受理,不利于上述两类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据统计,两年来,南京海事法院共受理涉大运河江苏段海事海商案件约40余件,审结32件,通过公正高效审理有力保障了大运河江苏段的航运秩序;受理海事行政案件236件,审结214件,案件数量位居全国海事法院前列,相关工作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领导批示肯定。

下一步,南京海事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两个通知精神,切实履行海事审判职能,不断深化高质量海事司法实践,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为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贡献海事司法力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大运河海事海商案件范围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大运河是长江干线的重要支线,为更好地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提升江海河联运发展水平,服务保障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及受理案件问题的批复》等规定,结合江苏实际,进一步明确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大运河海事海商案件范围如下:

一、发生在大运河江苏段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

1.船舶碰撞、触碰和船舶污染案件;

2.始发港、经停港或终到港为长江干线港口的通海水域运输合同案件及相关保险合同案件;

3.港口建设和港口作业案件;

4.共同海损案件、海难救助案件;

5.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

6.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二、发生在大运河江苏段的其他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