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会议综述(二)

Update:Dec,27,2021 Views:10568

2021年12月18日,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在镇江召开,年会由江苏海事局承办,南京海事法院协办,会议主题为“高水平对外开放背景下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发言摘编如下:

专题一  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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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小清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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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蒋跃川

关于被遗弃海员救济机制的再思考

近年来,海员被遗弃事件仍呈高发态势。被遗弃海员常常面临基本生存条件得不到保障、不能及时被遣返等问题,我国海事法院和海事行政部门积累了一些妥善处置外国海员在我国被遗弃事件的成功经验,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有益建议,但在制度、机制建立以及负责机构上还缺乏顶层设计,协作联动机制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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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务厅自贸协调处主任科员

曹华云

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践最新动向

报告介绍了江苏自贸试验区基本情况、目前主要开展工作及取得的成效,并着重从制度创新、政策支持、法律保障等方面介绍江苏自贸试验区在海商相关方面开展的工作情况,围绕改革创新核心任务,交流了自贸试验区下一步重点工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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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船东协会秘书长

马丛宽

江苏国际航运发展趋势

江苏是经济强省,航运大省,目前海运承担了江苏90%的外贸物资运输,对江苏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随着疫情的持续传播,对江苏国际航运带来了深远的影响,甚至颠覆了未来江苏国际航运的走向。立足当前,在新的航运市场和十四五规划背景下,江苏国际航运需面对现实,找准定位,从而实现江苏国际航运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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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总经理

李海初

国际货代行业最新热点及纠纷处理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国际海运及货运代理行业出现了诸多系统性变化,集装箱出口运价大幅上涨,多航线爆舱,整体缺箱等问题频发,同时在国内国外双循环的背景下,对于无船承运人准入限制逐渐放宽,物流电商和电商物流齐头并进。在这些新变化、新发展推动下,传统的货代行业也衍生出了许多新问题和纠纷。只有正确认识和应对新情况,根据国际市场变化不断调整货代风险防范机制,才能提升货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国物流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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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法规规范处四级调研员

郭峰

新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对海事调查的影响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是一个长期有争论的问题。新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了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证据。通过对责任设定目的等方面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法律责任。事故责任的确定,为分析相关法律责任提供了一定的事实基础和专业参考,但还需要进一步考察责任主体、主观方面、法律因果关系等要件,才能确定相应法律责任。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海事责任认定分

级复核制度,引入复核专家委员会,并建议推广江苏海事局和南京海事法院联合推进的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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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

鲍颖焱

民法典视野下交货单证的权利解释—基于中欧班列提单制度创新的启发

从法律原理上分析了国际贸易的核心问题即交货行为何时完成。对现实中交货工具进行归类,指出在法定单证和约定单证二分法下,判断当事人货权归属的路径差异;强调识别民法指示交付的一般性和提单现实交付的特殊性;认为不同法律体系的规则虽然表达方式不同,却都要满足国际共通的商业实践需要,具有原理上的普适性。推动“一带一路”倡议时,除了观念层面努力创设铁路提单国际规则,还要同时运用指示交付的国内法规则,最大化货物商业价值,促进市场本身的繁荣,从现实层面助推铁路提单国际规则的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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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法院海商庭副庭长

潘军锋

海上保险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

海上保险作为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必要支撑,对分散海上危险、积累使用资金、防损减灾、防控海上污染具有重要作用。随着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港口、货物、船舶、船员、航运责任等领域的保险正在走向全覆盖,新的海上保险交易结构、保险种类、保险规则不断出现,海上保险案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在《海商法》修订和《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对于海上重复保险、海上预约保险、渔业互保协会等问题需要立足国情、放眼国际,确立新的裁判规则,提升我国海上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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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律协海商委主任、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所律师

何海军

国际船舶建造合同主要条款比较与建造方利益保护

江苏作为船舶建造与国际贸易大省,在国际贸易和争议解决中能否占据主导地位,不仅取决于买卖双方的市场地位,更取决于是否熟悉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则。通过标准造船合同核心条款的比较,帮助江苏造船企业在关键条款设计上避免掉坑,提醒江苏造船企业在合同履行中做好管理,切实维护江苏造船企业的合法权益,助力我国国际海事司法高质量发展。

 

发言结束后,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晓,江苏法治报社副总编吴锦铭,江苏省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李大伟作了与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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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宋晓

对于被遗弃外籍海员的救济机制,应优先利用行政机制而非司法机制。江苏自贸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应最终建立在江苏司法权威基础之上。江苏作为国际航运发展大省应更加注重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准确和合理利用合同法律机制或侵权法律机制来处理FOB项下货代的交单义务和堆存费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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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社副总编

吴锦铭

目前很多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并不完全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进行判决,而是根据发生事故时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判决。同样,法院在审理水上交通事故案件时,也应采取审慎态度对待水上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铁路运单的性质研究越来越成为新的热点,有些问题可能需要长时间实践,形成商业惯例进而有效推广。海上保险是所有保险的鼻祖,通过对涉海上保险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疑难案件进行梳理,对司法实践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我国是造船大国,我省是造船大省,从国际造船合同条款比较来分析如何保护造船方的利益,对我省的造船企业有较强的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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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李大伟

专题一的论文内容非常丰富,既有理论的高度,又有实践的深度,既有专业的系统分析,又有务实的前瞻性思考,对海事海商实践工作具有指导和借鉴价值。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工作部署,各方主体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作为贸易投资促进机构的贸促会也积极发挥内外链接优势,通过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和贸易投资促进工作等助企开拓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