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条司法措施出台 护航RCEP高质量实施

Update:Apr,01,2022 Views:3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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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南京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服务保障<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高质量实施的司法措施》及涉RCEP成员国海事典型案例。南京海事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闵星主持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昌顺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由东盟10国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5国共同签署,是全面、现代、高质量、互惠的自贸协定,也是涉及全球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贸协定,自今年1月1日生效。江苏是外贸大省、经济大省,高质量实施RCEP对于巩固江苏外贸大省地位、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构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南京海事法院作为审理与RCEP密切相关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等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在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方面担负着重要使命。南京海事法院自履职以来,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58件,审结171件,涉及40多个国家或地区。其中,受理涉RCEP成员国案件51件,审结36件,涉及新加坡、韩国、日本等10个成员国。

发布会上,杨昌顺通报了《司法措施》的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司法措施》从“强化法治保障理念”“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完善司法服务机制”三个方面,提出了十六项具体司法举措。

强化法治保障理念方面,明确海事法院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的职责使命、着力点和工作原则

充分认识RCEP实施的重要意义,把握海事司法的功能定位,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发挥海事司法在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司法评价引导规范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更好保障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保障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更好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从案件审理、机制创新、职能延伸、工作协同等方面突出海事司法服务保障RCEP实施的四条路径。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和一致性解释四项司法原则。

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方面,明确海事审判服务保障RCEP高质量实施的七个重点领域

一是有效规范国际货物贸易秩序。加快审理传统的海上货运纠纷案件,助力提升货物流转效率。对于涉及进出口货物启运港退税、外贸集装箱中转集拼、沿海捎带、中欧班列陆海联运、多式联运“一单制”、无船承运人资格备案等国际物流变革引发的新类型案件,加强规则研判,为航运便利化改革提供司法支持。

二是切实助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加强船舶服务、航运金融、港口服务、旅游服务相关案件的审理力度,完善裁判规则,促进相关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三是着力提升国际投资保障效能。关注物资仓储、船员用工等问题,妥善审理涉境内外合作园区海事纠纷。准确进行主体识别、责任分配,营造国际化投资环境。

四是强化中小企业司法保障。深入调研运输、货代、造船等中小企业的海事司法需求,加强业务指导,着力提升中小企业对RCEP规则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发展。

五是不断满足数字经济司法需求。加强涉区块链提单、数字货代、数字仓单等新类型案件审理,合理确定跨境电商平台、海外仓经营者的责任,助力航运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六是积极打造船舶建造司法保护高地。重视涉及新技术应用的船舶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加强对船舶设计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力度,设立船舶产业司法保护基地,推动造船产业提档升级,有效回应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七是依法促进海事行政执法水平提升。妥善处理RCEP实施后与放宽市场准入、提升贸易便利化、创新监管模式相关的海事行政案件,促进海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不断推动建立与RCEP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

 完善司法服务机制方面,明确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六项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专业化审理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组建涉RCEP专业审判团队,提高专业审判能力。灵活运用新审判机制,有效解决涉外海事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的问题。探索建立外国法查明数据库,确保外国法查明的及时性、准确性。做好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发布工作,为中外当事人投资贸易活动提供稳定可靠的司法预期。

二是健全便利化审理机制。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加快诉讼服务功能转型升级。在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巡回审判点,试行境外诉讼主体概括性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制度,减少中外当事人讼累。完善涉RCEP海事案件执行机制,提升执行效能,增强中外当事人海事司法获得感。

三是创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国际航运物流一站式解纷中心机制建设,发挥中心在化解涉RCEP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探索邀请外籍人员参与涉RCEP海事纠纷化解。完善海事司法与仲裁协作机制,支持、监督仲裁机构依法化解涉RCEP海事纠纷。

四是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与实施RCEP措施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准确提出服务保障的方法路径。加强与上述部门的配合,完善“1+N”协作机制,在共享海事信息、完善港航治理、化解海事纠纷、推进航运创新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

是落实司法协助机制。积极配合上级法院做好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方面的司法协助工作,为中外当事人提供高效的司法救济。准确理解与适用《纽约公约》,依法承认与执行RCEP成员国仲裁裁决。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及互惠原则,依法予以承认和执行。加强沟通协调外籍船员遣返难题,保障国际船员合法权益。

六是优化涉外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对RCEP成员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的学习,提高审理涉外海事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提升培训实效,致力于培养一支“懂法律、懂外语、懂海洋、懂贸易、懂航运”的海事审判队伍。探索与RCEP其他成员国法院、科研院校等机构的沟通协作,培养业内领军人才。

会上,还发布了南京海事法院履职以来审理的涉RCEP成员国的6个海事典型案例,以上案例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提供便利化的司法服务、彰显国际人文关怀等方面体现了南京海事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方面取得的成效,对于引领当事人运用RCEP规则规范经营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