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以案释法:法官带你了解船舶拍卖成交后的故事

Update:May,26,2022 Views:9975

近日,我院司法拍卖的中国香港籍危化品船“高诚5”轮(GAO CHENG5)以2600万元成交,并在镇江港(镇江五峰山船厂)移交完毕。“高诚5”轮从2020年底被扣押起至今已经一年有余,一年来我院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扣船申请人,防范化解船载危化品的安全隐患,及时了解并回应船员诉求,形成船员工资垫付方案,保障船上船员生活需求,在遵守防疫政策的要求下完成船员换班及5名缅甸籍船员遣返工作……如今,“高诚5”轮终于首拍成交,船款全部付清,船舶顺利移交。那么司法拍卖船舶的移交是不是意味着当事人可以立即获得真金白银实现债权、海事法院的拍卖船舶工作完全结束?其实不然,船舶移交之后还需进行一些必要程序,司法拍卖并非“钱货两清”就能完结。今天,法官从移交船舶讲起,带您了解船舶拍卖成交后的故事。 

关于“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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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移交船舶并解除扣押

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后,海事法院组织和监督船舶的移交,要求原船舶所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于船舶停泊地以船舶现状向买受人移交船舶,双方签署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移交船舶完毕,海事法院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38条

 微信图片_20220526160627.jpg 受疫情影响,法官通过视频方式组织和监督“高诚5”轮的移交。 

02再次刊发公告

船舶移交后,海事法院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布船舶已经公开拍卖并移交给买受人。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39条


03办理权属登记

买受人接收船舶后,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有关材料,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手续。原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原船舶所有人不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不影响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0条

 

关于“钱”的处理——

01债权登记

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申请债权登记期间的届满之日,为拍卖船舶公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第六十日。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02分配船舶价款

海事法院审理并确认债权后,向债权人发出债权人会议通知书,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公布拍卖款金额、各项支出、各债权人债权性质、金额等。

先行拨付:分配船舶价款时,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的诉讼费用,为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从船舶价款中先行拨付。

先行拨付相关款项后,通常有两种分配方式:

1.协议分配:债权人会议可以协商提出船舶价款的分配方案,签订受偿协议。受偿协议经海事法院裁定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2.依法分配:债权人会议无法达成受偿协议的,由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受偿顺序,裁定船舶价款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按下列清偿顺序确定:(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2)由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海事请求;(3)由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海事请求;(4)与被拍卖、变卖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请求。(5)申请扣押、拍卖姊妹船的海事请求人,在该船上述海事请求清偿后,参与船舶价款分配;(6)《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债权。

特别说明,船舶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受偿债权,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7条、第118条、第11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


03处置剩余款项

清偿债务后的余款,及时退还船舶原所有人。

地方法院委托海事法院拍卖船舶的,在相关海事请求债务清偿后,余款退还委托法院依法处理。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


船舶拍卖是海事诉讼中的特殊制度,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处置,需严格依照海事诉讼有关特别规定进行。船舶价值较大,一旦被司法扣押进入执行程序,会产生系列问题,直接影响到相关主体的利益,如被执行人拖欠船员劳动报酬、船舶日常维护和看管费用持续产生等等。所以,司法拍卖船舶的效率和效果,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实现,还发挥着为被执行人及时止损、尽早实现相关海事请求权人权益的作用。从“迪海3”到“高诚5”,南京海事法院努力攻坚船舶查控及处置难题,不断完善船舶处置流程规范,依法拍卖船舶14艘,成交总额达91368200元。“高诚5”轮的有关事宜虽没有在程序上“完结撒花”,但实质意义上已经实现了财产的处置变现。后续,我院将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完成船舶拍卖后一阶段各项工作,为这个海法故事画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