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0日,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在南京召开,年会由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承办,南京海事法院协办。会议主题为“服务海洋强国建设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部分发言摘编如下:
专题二:推进海事司法改革专题推进海事
专题二由省海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晓主持。省海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朱亚男,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教授徐骏受邀与谈。
01 船舶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以何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为例
吴胜顺
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报告以何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为切入点,指出船舶海上重大责任事故或交通肇事犯罪与陆上其他重大责任事故或机动车交通肇事犯罪既有共性,也有特殊性。船舶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两类犯罪主体,即对船舶运输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和直接从事船舶运输生产作业的人员,事故调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审慎调查与审查,准确确定事故责任主体及其范围。海上活动自古以来就具有高风险性,事故往往伴随着多种原因而发生,在认定船舶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罪时,必须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别重大责任事故、自然事故和技术事故。船舶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罪和海上交通肇事罪之间,有许多共性,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但两者在主体、客体、事故类型、具体过失行为以及定罪量刑方面都存在差异。司法实务中应当恰当加以区分,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以具体过失行为作为首先考虑的因素,恰当处理好竞合问题,准确定罪量刑。
02 欧盟外国补贴立法下“市场扭曲”条款的变迁与应对
李季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
报告指出欧盟对跨境投资补贴进行规制,影响了中国实施走出去战略和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建设,包括“市场扭曲”条款适用的特征演变成以限制政府干预为导向,重点针对“一带一路”倡议;以引入反补贴领域,融合竞争法元素为手段,增加贸易争端风险;以特殊待遇为目的,损害中国产品合法权利。对此,我国应合理应用欧盟相关市场竞争规则,合理利用欧盟国家援助条款,注意规避外国补贴审查程序中的惩罚条款,合理利用外国补贴立法中的“参考”细则。习近平主席指出:“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经贸治理体系的变革,增强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因此,我们需要积极参与全球贸易规则制定并做好防范应对。首先可以通过WTO贸易争端与解决机制等平台推动相关国际贸易规则的合理解释与适用,避免美日欧多轮《联合声明》在国有企业规则以及产业补贴方面形成的不合理的示范效应。其次我国应继续推动区域贸易合作,贡献中国方案。
03 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处理规则探析——以《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为切入点
刘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报告从《海域使用管理法》关于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引发的问题出发,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三个维度剖析“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的真正含义,报告指出,正确解读应为“应当为期限届满前的两个月前。”关于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超期如何处理的难题,需要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各司其职,方能妥善解决。续期申请的时间节点、续期申请严重超期而审核机关无权直接不予受理的情形亟需在修法时予以关注。执法机关首先要采取事前预防的思路加强对海域使用权人监管,及时督促、提醒权利人行使续期申请权,准确理解“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的立法本意,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积极、稳妥对待续期申请轻微超期的情形。司法机关应当统一类案审查内容和裁判标准,依法全面审查被诉续期申请处理行为的合法性,保障海域使用权的顺利延续。多部门共同介入,多措并举,对海域使用权续期申请及处理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保障,维护海域使用的稳定性、促进海洋资源开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04 关于提升海事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思考
郭峰
江苏海事局法规规范处四级调研员
报告从对海事国际制度性话语权的理解出发,在对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对进一步提升海事国际制度性话语权提出相关建议:一是以统一的战略定位引领更科学发展;二是以顺畅的运行机制推动更高效运转,推进内部整合、部际合作,健全国际会议参与机制;三是以紧密的实践结合发出更强的提案声音,提升海事提案与海事先进管理先进技术的结合度,提升海事履约与产学研用的结合度。四是以良好的区域合作带动更深入地国际合作,构建海事“话语圈”,发挥集群效应;五是以高端的人才培养夯实更厚实的基础。
05 海洋环境“刑民并治”之困境与出路 —— 以海洋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视角
何斐
南京海事法院海事庭副庭长
报告从海洋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定义出发,指出海洋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公正、平衡、效率、效果的制度价值。海洋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司法现状和存在问题主要包括法律储备不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受冲击、起诉主体范围不明确、海洋环境“刑民并治“的矛盾与冲突、海洋环境损害赔偿金缺乏认定标准和后续监督等问题。强调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贯穿于诉讼与执行的全过程,确立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合理平衡刑事和民事责任,明确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最大限度发挥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制度价值,以期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提供理论支撑,助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06 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长江水路货物运输纠纷疑难法律问题研究
凌波
南京海事法院海商庭三级法官助理
报告首先归纳了长三角一体化背景下长江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的新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呈现增长趋势;二是诉讼请求类型更加多样;三是批量诉讼占据一定比例;四是涉多式联运案件逐步显现。其次对长江水路货物运输纠纷疑难法律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包括:一是江海航区规范不同,责任认定易发争议;二是航运法律规范欠缺,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三是新旧法律规定不同,导致诉讼时效不明确;四是疫情反复影响履约,导致责任分配难均衡。最后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化解长江水路货物运输纠纷的对策和建议:一是完善内河航运立法,规范长江航运秩序;二是健全内河航运审判机制,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效能;三是加强行政监管与服务,促进内河航运持续发展;四是提升航运主体法治意识,有效规避行业经营风险。
07 论都铎王朝时期英格兰海事法庭的审级与海事陪审制
韩晨光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师
报告全面评价都铎政府对海事法庭审级与审判机制的设计及其效果。一方面,都铎时期建立起审级,审理上诉案件的资格成为国王可以授予的特权之一,以人而非机构为核心的上诉制度构建起海事司法中的审级制度;另一方面,都铎时期建立起“海事陪审”制度,拥有无需申请令状、仅负责审判案件事实等特点,使用陪审团的海事法庭仍然独立于普通法体系。在功能和目的上,海事司法“审级”和海事陪审似乎都是“失败”的,但若以现代各类评判法律移植是否成功的标准来看,它们却似乎都是“成功”的。回归比较法与法律移植理论,这种“成功”可以论证以司法能动性或法院能动性为核心的“法律移植论”的可行性。以我国修改《海商法》过程中涉及法律移植的2项争议为例,指出我国法律移植都是以问题为导向,注重解决移植在操作和实施中出现的现实问题,这是“法律移植论”的基本原则,或许也是都铎王朝时期英格兰海事法庭的“审级”与海事陪审制带给当代最为深刻的启示。
肖冰点评
李季老师、刘军副庭长、郭峰调研员三篇报告既有宏观,又有微观的;既有立法的,又有司法;既有外国法欧盟关于外国补贴的最新立法动态,又有我国关于海域使用权管理法的具体解释问题等,充分凸显了今天会议讨论主题的多元化以及当下时代的重要话语,即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首先,关于欧盟外国补贴法,一方面,其针对所谓“非市场经济”的色彩很明显;另一方面,在质疑其正当性、合法性之外,对我们自身而言,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解决我国多数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从事经贸活动面临的困境。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积极参与到WTO的改革中,WTO改革重要议题是不同体制更加包容和融合的问题。从企业持续发展角度,我们仍需坚持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特别是制度开放。
其次,关于海域使用权提出续期申请期限的解释问题,除结合上下文,特别是第29条的规定进行解释外,是不是还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如区分平等主体之间和不平等主体之间;区分是否存在第三人提出申请的情形等等。此外,对于行政审批机关,建议其更多考虑权利人合理预期,同时采取诸如期限届至予以催告等服务措施。
再次,关于提高我国国际海事制度的话语权,特别在法律规则制定方面,建议我国更多地展开与国际社会合作。对于自身优势和特色做法有意识地推广,争取国际社会更广泛的赞同并达成共识,从而进一步增强我国话语权和影响力。
朱亚男点评
吴胜顺专委关于船舶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这篇文章,全文紧密结合案例样本,论证了“航船实际经营管理人与实际操控船舶主体不一致,该如何认定犯罪主体”、“船舶系因机舱漏水而最终沉没,是否属于自然事故或技术事故,是否构成责任阻却”、“案涉事故属于水上交通事故,是按交通肇事罪还是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来定罪处罚”等三大问题。文章还介绍了海啸等意外事件以及避台、抗台等不可抗力重大责任事故与自然事故以及技术事故的区别。在刑事外行看来,技术事故属于容易混淆的情形,本文对此也给予了回应,强调必须严格把握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以及严格执行船舶安全管理等条件。论述清晰严谨,我作为一名民商事的法官,也深受启发。
何斐副庭长的论文从海洋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的前世今生展开,紧扣公正、平衡、效率、效果四大价值,以及负担加重程序的先后二次评价、双重惩罚等困惑,从正反两面深入的探讨和剖析了合二为一的易处和难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基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已经归属海事法院管辖,自然地引出了应当由海事法院来专属管辖相关的海洋环境刑事公益诉讼,同时还提出合理化建议。全文构思缜密,论证严密,有较强的专业性,展现出研究者和执笔人的功底和用心。
与省法院民四庭司法实务联系最紧密的是凌波向大会报告的长江水路货物运输纠纷的调研报告。这篇报告是在2021年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南京海事法院为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服务江苏地区沿江经济发展而展开的系列调研行动之一。报告以长三角的一体化发展为背景,展现出恢宏的格局,同时又选取了实务中非常具体的小切口,以长江水路货运为视角,深入浅出。在梳理案件特点,分析疑难问题的同时,对海事司法服务保障航运的实践和探索如数家珍,展现了南京海事法院履职以来的积极作为和有力担当。全篇报告既有高站位,又详实有料,值得一读再读。其中提到的问题,无论是从海事司法改革创新的角度,还是从实务的角度,其中的各种融合和碰撞都值得研究。
徐骏点评
历史研究要从繁杂的史料当中,穷尽一切可能去除无杂、无效的信息,辨别真伪,发现真相。韩晨光博士大量艰苦和扎实的工作,给我们在这个领域做出了很多知识贡献。相对于一般的历史而言,法律它具有鲜明的时代性、阶级性,特别是随着科技高速发展,当今科技对于法律制度的改变也深刻地体现到了法律制度当中。因此,在研究法制史过程中,穿透制度层面,发现人类历史中较固定甚至永恒不变的规律是研究法制史的一个重要价值。研究法制史,尤其是外国法制史经过了中外的转移,存在民主性问题,本文具有艰巨的挑战也存在宏大的历史叙事与微观落脚点落差等值得商榷的逻辑问题。期待在完善的过程中,放置于英国取得海洋霸权历史转折时期的大背景,体现并探讨海洋强国改变司法制度,抑或是司法制度助力海洋强国的逻辑关系以及英国现代海事司法和海事仲裁制度在全世界领先与都铎王朝时期的海事司法史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