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省政府进一步助企纾困22条政策措施和上级法院具体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强化疫情防控司法供给,精准护航港航船舶企业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优化诉讼服务,畅通海事案件受理渠道
1.开辟涉疫诉讼绿色通道。构建因疫情影响引发的海事海商纠纷“快立、快审、快执”闭环工作机制,推动诉讼服务事项一站办结。对因疫情影响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适用诉讼费缓、减、免规定。外国当事人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身份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手续的,依法准许延期提交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2.提高在线诉讼服务水平。全面提速网上立案、电子送达、互联网开庭等在线诉讼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尊重当事人选择线上或线下诉讼的权利,落实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在线运行规则,提升各类信息化系统应用水平,把疫情对办案效率的影响降到最低。
3.把握企业海事司法需求。扎实开展“大走访”等活动,密切关注航运物流、港口作业、船舶建造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梳理回应企业海事司法需求。充分发挥派出法庭贴近群众优势,常态化开展企业对接联络,实时调整优化海事司法服务举措,最大限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二、高效化解纠纷,降低涉海企业维权成本
4. 发挥特别程序高效优势。对涉及疫情防控或对生产经营有重大、紧急影响的船舶修造、货物运输等纠纷,依法适用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裁定先行放船、放货,畅通物流运输。引导企业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对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依法先行确认。
5. 深化涉疫纠纷多元化解。充分发挥“1+10”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效能,加强与海事、交通等行政机关和相关行业协会协同联动,推动国际航运物流、水上交通事故等一站式解纷中心和巡回审判点(基地)、审务工作站等多元解纷站点实体化运行,推动涉疫纠纷源头治理、多元化解。
三、把好政策导向,精心审理涉疫海事案件
6. 服务航运物流保通保畅。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船舶绕航、无法正常靠泊、卸货引发迟延交付等情形的,准确认定承运人责任,降低企业违约风险。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迟延提货引发的纠纷,合理确定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压缩企业额外成本,促进集装箱高效流转。
7. 助力港口作业安全有序。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仓储物无法及时出运引发货损等情形,根据仓储企业是否妥善履行保管义务等情况,准确认定仓储企业责任。综合考虑疫情对码头、仓库使用收益的影响和出租人减免租金等因素,引导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协商调减租金金额,合理分摊风险。
8. 保障船舶修造运行平稳。综合考量疫情对船舶修造行业的影响,合理审查迟延交付情形对船舶修造合同履行的影响,准确认定船东和船舶修造企业的责任,避免形成弃船僵局。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船舶物料和备品供货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充分考虑疫情对上下游企业生产经营和履约能力的影响,依法认定各方责任,维护船舶修造供应链稳定。
9. 维护船员群体合法权益。坚持船员利益和企业发展并重,引导双方对船员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境外滞留期间的工资纠纷,以及船员下船后因疫情等因素无法及时返回出发地额外支出费用的遣返费纠纷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依法及时裁判。
四、注重权益保护,创造复工达产有利条件
10. 全力兑现企业胜诉权益。常态化开展案件集中执行,加大与地方法院执行联动,优化船舶处置过程中议价、鉴定评估等程序衔接,规范执行案款发放审批流程和时限。推行船舶拍卖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财产变现率和债权受偿率,帮助胜诉企业尽快回笼资金。
11. 审慎灵活采取强制措施。秉承善意文明理念,对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尽量采取限制船舶处分等“活扣”保全措施,促进企业偿债能力提升回转。对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但因疫情影响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2. 有效维护企业商业信誉。开展港航船舶企业信用修复专项行动,及时删除符合条件企业的失信信息,区别对待疫情期间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审慎将仅因疫情影响导致偿债能力受阻的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规范司法公开,妥善处理涉企信息司法公开,最大程度降低诉讼对涉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