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篇文书、1场庭审,获评全省法院“双百优”!

Update:Jul,05,2023 Views:13774

近日,省法院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全省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评选活动。本次评选活动中,全省各级法院和省法院各业务部门共推荐参评裁判文书297篇、庭审152场。南京海事法院2篇文书、1场庭审入选。


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特等奖

(2020)72民初1061

南京海事法院 俞旭明


推荐意见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我国跨境多式联运业务蓬勃发展,极大促进了沿线各国经济互联互通,同时也不可避免产生众多货损、迟延交付等法律纠纷。本案是典型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系南京海事法院首例委托专业查明机构进行外国法查明并据此进行裁判的案件,具有三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准确理解适用《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对于如何确定运输区段准据法,实践中认识并不统一。本案明确货物全损发生在国外铁路运输区段时,应当援引该国调整铁路运输区段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而非根据我国有关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予以确定,与《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观点相一致。二是依申请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高效查明外国法,避免由当事人提供外国法所产生的反馈周期长、查明效果不理想、缺少公证认证等问题,为司法实践中外国法查明的路径选择作出了良好示范。三是充分挖掘已查明外国法的参考价值。墨西哥法下,承运人较低的责任限制并非绝对适用,提前购买保险、办理保价运输是托运人向承运人主张货损全额赔偿的必要条件,这对我国修改完善《海商法》,提高进出口企业保险意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无疑具有良好指引作用。


三等奖

(2021)72执异4

南京海事法院 钱建国


推荐意见


执行程序中是否追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审查并在何种条件下追加较为疑难复杂。该篇文书的意义:一是厘清了执行程序中股东认缴的出资依法可以加速到期,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较之要求债权人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更为高效,“先追加后救济”模式能更好地保障胜诉权利的及时实现。因在执行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要求公司债权人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请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经历一定时限的诉讼程序乃至执行程序才有可能实现债权,不仅会增加债权人的诉讼成本,还可能会给股东转移隐匿财产创造便利机会,导致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及时性大打折扣。二是该裁定书结合法律规定及现实情况,准确区分了原股东、现股东的不同追加条件,尤其对如何认定原股东是否存在滥用股东期限利益、通过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论述,对处理实践难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021年度全省法院“百场优秀庭审”


二等奖


(2021)72民初612

南京海事法院 王天红、桑罗婷、蔡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