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落细《共同推进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战略协作备忘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深度融合,深化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江苏实践,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江水域综合治理格局,2023年8月11日,南京海事法院与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镇江分局、苏州分局、南通分局联合召开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警务协作座谈会,分别签署《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警务协作协议》。南京海事法院二级巡视员闵星出席会议并讲话。
与会人员共同观看了南京海事法院现代化建设工作纪实。南京海事法院司法警察支队负责人介绍了《协议》起草的相关背景及主要内容。
南京海事法院分别与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镇江分局、苏州分局、南通分局等4家单位签署《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警务协作协议》。
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副局长吴滨就准确把握执法协作重要意义、深入推动执法协作规范运行、促进共建共治共享长远发展等方面作了交流发言。
闵星表示,近年来,南京海事法院与长江航运公安局在服务大局、执法办案、纠纷化解、共享共建等方面开展了多层次、宽领域、高效率的司法执法协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建立警务协作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是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是维护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的有力保障,更是继承和发展“枫桥经验”的有力举措和生动实践。希望各单位以本次签约为契机,围绕防范风险、应急处置等各方面持续开展警务协作,确保司法执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一是要坚持同向发力,实现力量联动,促进资源整合、功能融合、力量协同,切实提升司法执法警务保障的有效合力。二是要坚持同步推进,有效化解纠纷,做细风险隐患预警预防,完善多元解纷“条块协同”机制,共同提升司法执法的效能。三是要坚持同商共建,推动成果转化,在参与社会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格局中充分体现警务协作的有益成果。
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镇江分局、苏州分局、南通分局分管局领导、法制科负责人及南京海事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