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面恢复了往昔的平静
八月开海季,千帆竞发,争“鲜”出海。两艘刚刚建造完工不久下水的捕捞渔船、收鲜船,满载收获的期许,却不巧在海面相撞,新船变“旧船”,欢心事变“糟心事”,一起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正在酝酿…….
平静的海面传来异响
2022年8月2月凌晨,夜色包裹下的海面沉静幽蓝,开捕的渔船正争分夺秒地向东航行。“苏赣渔某号”的船主陈老大没有丝毫困意,开足马力向前驶去。
零时三十分,船舶前方100秒位置,一团明亮进入他的视线,他只当是同向行驶的船只。零时三十二分,船到跟前,陈老大才看清对方船舶是从东向西迎面驶来,躲避不及中,就采取了向左转向的动作。而对方“苏赣渔运某号”船舶恰巧也进行了左转向操作。随着一声巨响,“苏赣渔某号”船头撞到了“苏赣渔运某号”右舷油柜位置,伙房楼和驾驶楼受损较重,救生筏损毁。
一阵慌乱抢险后,“苏赣渔运某号”船舶失去了航行动力,“苏赣渔某号”船只得返航,并连夜将“苏赣渔运某号”船拖回码头。
未完全履行的赔偿协议
“苏赣渔运某号”船于2022年7月8日才完工下水,碰撞后只能上坞台进行抢修,出师不利让船主林老大愤懑不已;而“苏赣渔某号”船也仅仅早十天建成,首航就遇到这档子事,陈老大同样焦急万分。
2022年8月5日,双方在陈老大所在村委会相关人员的组织见证下达成赔偿协议,约定陈老大赔偿56万元,先给付26万,尾款将于当年10月1日前付清。陈老大凑了26万元履行了第一期给付义务。双方船只随后出海。
10月1日,陈老大在海上未归,尾款没有兑现。12月5日,双方再次签署协议,约定陈老大在2023年1月20日前将剩下的30万付清,另付违约金10万元。
到期后,陈老大仍然没有履行,多次催促未果下,林老大无奈向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法庭提起诉讼。
一场调解接续发力
“我的船受损严重,光初期维修就花了20多万,加满的油也漏完了。八月海鲜产量大,船坏了耽误事,预定好的海鲜收不过来,损失上百万了!”原告林老大在庭上给法官算了一笔账。
“原告的船也有很大责任,协议是在他胁迫下签的,不签不让船走,当时着急出海,无奈之下我才同意,而且协议数额显失公平应当撤销!”被告陈老大坚持此观点。双方针锋相对,僵持不下。
为还原事故过程,承办法官迅速至渔业主管机关调取了碰撞事故调查报告。报告认定“苏赣渔某号”船长判断有误,未提前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在应右转向避让情况下违规采取左满舵避让,负主要责任;“苏赣渔运某号”船同样采取左满舵避让,负次要责任。
“既然曾经协商过,有调解基础,还是实质性化解更妥当。”锚定这个处理思路,承办法官立即展开调解。从念及乡情到分析行情,几番劝说下,原告放弃了部分款项和10万元违约金诉请。考虑到被告在海上生产不便回复,承办法官还加入了被告的家庭微信群,针对被告方提出的各项疑问,尤其是关于胁迫证明责任、损失认定等问题,条分缕析,随时进行解答,并整理书面意见以供参考。被告陈老大一家虽有触动但一直犹疑不定。
原告已然失去耐心,要求判决,眼看调解进入僵局。涉渔矛盾一站式解纷中心的祁老及时介入,他对8月开海的行情以及捕捞船和收鲜船经营方式了然于胸,估算协议数额大差不离,遂加大调解力度。在祁老的金字“背书”下,被告陈老大认可了法院判决思路和调解意见。
最后一颗“定心丸”
“先行赔付后,原告会不会不退回应得的保险理赔款?” 在调解最后环节,被告又提出一个疑虑。“苏赣渔某号”船舶在渔业互助保险协会投保了船险,因双方产生争议,理赔一直未能继续进行。
当了解到及时顺利理赔有利于案件化解,基于连云港法庭与江苏渔业互助保险协会建立的良好沟通机制,承办法官及时向其核实案涉船舶保险情况,了解理赔所需手续和注意事项,并一一转达当事人。针对被告的疑虑,协会肯定了法院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方的理赔款由协会直接汇给被告指定账户的方案,同意届时按调解书协助发放。原告也承诺无偿配合办理理赔。
至此,双方当事人终于放下芥蒂,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分两期给付28万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近年来,南京海事法院始终致力于靠前服务涉海主体,以蓝色司法护航船员渔民合法权益,为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在践行“海上枫桥经验”涉海民生领域,“枫”景这边甚好!
普法 TIPS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规定,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02.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当两艘机动船在相反的或接近相反的航向上相遇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各应向右转向,从而各从他船的左舷驶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