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三十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在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及上诉审高级法院相关同志、专家学者、获奖论文作者参加。与会代表围绕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修改及多式联运、《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相关问题等海事审判实务热点问题展开深入研讨。现将部分发言摘编如下:
专题二:海事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及海事审判实务热点问题研究
专题二由南京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蕴主持。中山大学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郭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海商法研究》常务副主编韩立新,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肖冰,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曲涛受邀与谈。
海洋执法体制改革与海事行政诉讼体制性应对——以海事司法管辖主动调整服务国家重大体制改革为视角
陈铭强 广州海事法院海事行政庭庭长
01
2018年开展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国家转隶组建海警机构、保留海事部门;2020年部分沿海地区开展海洋综合执法队伍等体制改革。当前,部分地区由上述三支队伍共同行使海上行政执法权的架构已经初步形成。但现有的海事行政案件管辖体制难于适应现实需要,应通过调整海事行政案件管辖体制予以应对。要在海洋强国战略的指引下,借鉴新型专门法院的案件管辖经验,调整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依托地方法院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的方式,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海事行政案件“放下去”,将特殊类型的案件“提上来”。海事行政案件管辖只有主动适应服务国家重大海洋管理体制改革,才能在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满足现实需要,进而真正为海事法院的顺利转型打下坚实基础。
浙江渔业经济基本状况调研及渔民权益司法保障
肖梓孛 宁波海事法院立案庭法官
02
浙江省是我国的海洋大省,但长期以来三渔问题在理论研究甚少,目前还普遍存在渔业纠纷频发、渔民维权意识弱、权益保障措施不足等问题。从近几年渔民权益相关纠纷审判实践中可以看出,实现渔区共同富裕还面临巨大挑战,一是渔业纠纷多发,且普遍呈现大幅增长趋势;二是渔民权益保障薄弱,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三是渔民权益纠纷产生与多发的原因纷繁复杂。为充分保障渔民权益,推动渔业健康发展,助力海洋渔业经济蓬勃发展还需要从政策支持、司法保障等方面多管齐下,协同发力。
二元制管辖背景下“江河湖海”生态环境一体化专门司法保护的实践表征与发展理路
赵伟 南京海事法院综合办公室法官助理
03
司法实践中已形成流域一体化、海洋一体化、江海联动一体化等生态环境专门司法保护模式。但流域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对象的差异、价值取向的不同、体制机制的区别导致“江河湖海”司法保护的协作性不紧、联动性不强、一体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在明确一体化保护不是单一化保护,而是联动一体的保护,专门化保护不是一家专门法院专门保护,而是相对集中、互联互动保护的基础上,要不断深化江河湖海生态环境一体化专门司法共赢保护理念,探索构建更加符合生态环境规律的“江海联动”生态环境专门审判体系,达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上的专门、司法协同上的联动一体共享,方能充分发挥一体化、专门化司法保护江河湖海生态环境的作用。
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履职视域下海洋牧场海事司法风险防范机制进路分析
郑琳琳 大连海事法院鲅鱼圈法庭法官助理
04
海洋牧场作为一种新的环境友好型渔业生产方式,已成为我国发展绿色生态经济、储备渔业资源、转型产业结构的重要发展战略。海洋牧场建设需要对海域取得使用权后再进行统一的规划、管理和经营,在此过程中,可能发生海事司法诉讼风险。作为负责审理海事和海商一审案件的海事法院,应采取多种措施,通过深入理解法理统一裁判尺度、强化“法答网”平台应用、建立联动机制、完善海洋牧场生态补偿制度、建立“三所联动”机制、落实司法建议等,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推动海洋牧场建设,为构建海洋强国提供司法保障。
冲突与平衡:托运人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及规范
罗春 海口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05
在海上货物运输特别是国际班轮运输方式中,如何认定托运人对货物的控制权以及与此相关的单方解除权,准确适用法律是审理此类型案件的关键。通过分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特点、单证流转特点、外贸货物进出口实务操作要求等,可论证得出《民法典》第829条的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结论,应在特别法规范的层面上解决托运人解除权和承运人抗辩权的权利行使请求权基础问题,建议通过对《海商法》第89条进行解释以限制托运人单方解除权,并修改相关法条赋予承运人相应抗辩权。
解构与调试:无单放货归责路径再审视
何永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三级高级法官
06
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审理中,承运人会基于提单效力、因果关系构成以及航运、交易惯例等事项提出抗辩,但往往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究其原因,司法实践难以突破无单放货即违反凭单放货法定义务的固定思维,在提单效力、请求人权利基础等方面存在不足,归责过程事实考察趋于片面。鉴于无单放货对国际货物流通的现实价值,以及国际贸易及信贷融资形态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司法实践在无单放货责任认定过程中应把握好个案情形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按照请求人的诉因选择合理审查其权利基础,在充分考察涉案贸易流程、信贷融资安排等事实,以及特殊类别货物海上运输交付特点等航运惯例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损失原因,进而对承运人是否应当担责任作出合理判断。
探索依托地方变通立法加快完善多式联运“一单制”单证物权凭证功能建构
李越 厦门海事法院东山法庭法官助理
07
通过合同意定为多式联运“一单制”单证赋予物权凭证功能尚存不足和风险,无法可靠实现在途货物的流通转让和担保融资,而通过立法赋权不可或缺却进展缓慢。为规避立法缺位产生的不确定风险,经营主体倾向于在安全“温室”中回避风险,业务高度集中于少量试点企业,诉讼纠纷寥寥无几,典型判例和司法解释难觅素材。地方变通立法作为全国性立法试点探索的有效途径,助推“一单制”单证物权功能建构具有积极性和可行性,具备变通立法权的经济特区等地有理由大胆探索、稳中求进,助推“一单制”改革发展的法治化进程。地方变通立法应尽可能以最小成本、最低风险换取最接近改革目标的立法成效。如直接规定单证具有物权凭证效力条件尚不充分,亦可针对意定模式存在的短板进行补强。
实现海事债权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制与路径选择——以港口经营人行使货物留置权为视角
陈兴旺 天津海事法院审判员
08
基于物权流转,港口货物具有物权所有权人与港口作业和仓储保管合同债务人相分离的特点,这不仅会产生货物所有权人提货权和港口经营人留置权的冲突,也会产生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或赔偿货值损失义务与行使留置权的冲突。化解冲突,需要对港口货物留置权进行法律规制。实体法上应对港口货物留置权确定留置范围并设定行使期间,以避免货物在港口长期储存产生高额保管费抵消其市场价值。程序法上应对港口经营人行使货物留置权规定具体可行的方式并明确其附随义务,以促使货物合法交易和快速流转。
海洋文体活动侵权案件事故原因分析和裁判逻辑重构——以SHEL模型理论为分析视角
匡浩 青岛海事法院海事庭一级法官
09
在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海洋文体活动丰富群众生活的同时也成为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然而,海洋文体活动侵权案件却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难以查清事实、缺乏统一裁判逻辑来认定相关主体的责任、对侵权人是否完整履行相关义务等方面有着不同的裁判观点。建议以SHEL模型理论为分析视角,梳理导致事故发生过程前后四个维度之间的系统性关系。在事实评价阶段重点从因果关系和过错方面重新梳理,在责任评价阶段考察责任阻却事由,重新构建海洋文体活动侵权案件认定的“两阶段”的审理思路。
船员年休假争议立法及举证问题浅析——以海事司法实务为视角
谢梦如 武汉海事法院重庆法庭法官助理
10
目前海事司法实务中各方对船员年休假的认识差异较大,举证不力情况时有发生,我国有关船员年休假法律制度虽然规定了休假条件、休假期限、休假报酬和休假取消等内容,但部分企业仍秉持“上船有薪,下船无薪”观点,与法律规定相悖。在证据规则运用方面,建议将是否存在未休年休假的核心举证责任应分配至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合同内容、工资标准、在船时间等事实认定的主要证据及证明效力应视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同时,为促进类似纠纷解决及优化行业环境,应从立法、司法、航运企业和船员等四个维度不断完善相关举措。
与谈嘉宾点评
01 郭萍
关于海事行政诉讼应对海洋执法体制改革一文,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写作思路,深刻分析了“九龙治水”的现象,敏锐捕捉了涉水治理中多头管理的问题,将海事行政管理和执法改革放在国家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加以探讨,得出全域全能型、全域行业型、省域局部型的海上行政执法权特点,并分析出海事行政诉讼管辖中出现的疑难复杂问题,提出解决举措,实践指导性强。但文章若能将服务大局基础理论充分体现在建议对策方面,将更加完善。
关于渔业经济及渔民权益司法保障一文,从渔民生计、权益保障角度开展实地调研和写作,视角独特新颖,数据统计详实,问题归纳准确,以海上生产所涉及的渔船买卖、修理、营运借款、抵押、碰撞、建造、保险等合同开展类型化实证分析,实践性强,在创新举措方面引入“海上枫桥经验”,值得赞赏。但文章的章节层次还有进一步提升空间。
关于海洋牧场海事司法风险防范一文,选题新颖,当前,海洋牧场也是新质生产力的一类领域,新兴事物带来的司法风险防范问题,非常值得研究。文章从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履职与社会治理关系的角度进行理论分析,围绕海洋牧场涉及的海域使用权、海上人身损害、牧场平台设施安全等纠纷提出风险防范路径,理论与实践衔接较好。但现代化的海洋牧场范畴已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海事海商纠纷,在海洋观光旅游、海洋碳汇交易等方面也会给我们未来的海事审判实践带来新的挑战,值得关注和研究。
02 韩立新
关于无单放货归责一文,无单放货虽是老生常谈的话题,最高法院也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文章以三件新类型的案例引出无单放货的新思考、新问题,给人耳目一新的感受。在搜集、比较、分析了国内外立法和典型案例后,重新审视无单放货的归则路径,对无单放货后正本提单效力认定、权利基础认定、因果关系的认定提出新的调试和处理方式,实践性与理论性兼具,对指导无单放货纠纷审判实践有较强的指引性。
关于多式联运“一单制”单证一文,从国内立法角度出发,探索如何通过变通地方立法来构建多式联运物权凭证功能,理论性强,思路清晰。提出从立法来确认物权凭证属性是非常好的建议,确实可以解决通过合同约定所带来的相对性风险。针对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区较少和多式联运的国际性问题,文章提出参照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来解决局限性,值得深入思考。而解决多式联运单证问题,对强化“一带一路”建设,加快综合运输物流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实际上,通过海商法修改,明确运输单证的物权凭证功能等也是非常不错的解决途径,对提升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的引领权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于海事债权担保物权实现一文,以港口经营人行使货物留置权为视角,分析了提单持有人提货权与港口经营人货物留置权、交付货物或赔偿货值损失义务与行使留置权之间的冲突,如何破解矛盾,文章从法理基础、立法基础、司法实践,提出为港口经营人留置权设定行使期限,充分论证了提存作出行使方式的可行性效果,并从明确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留置权的范围、行使期间、行使方式、附随义务以及不得留置权的情形提出意见建议,值得立法参考借鉴。但文章未能探讨到港口经营人能否行使对无主货物留置权,如仓储保管费、装卸费无法支付,货物处置价款能否按照本文设计的路径进行价款提存,值得进一步研究。
03 肖冰
关于托运人单方解除权、海事债权担保物权实现、海洋文体活动侵权等三篇文章,问题意识非常突出,充分展现了一线法官发现问题的敏锐度,而研究最重要的能力就是发现问题,再次验证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经验,而不是在于逻辑。海事审判领域虽小众,但问题会更加复杂,既有普通民事的共性问题,也有海事特色的个性问题,如托运人单方解除权一文,在分析思路上是与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文相贯通后展开的思考;海事债权担保物权实现一文,探讨是货物留置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问题,将角色定位于港口经营人;海洋文体活动侵权一文中的文体活动是民法典颁布前后的热门话题,涉及自甘风险的选择等方面,因海洋的特殊性,文章以SHEL模型理论为分析视角凸显了“小窗口”的“大事件”。但建议三篇文章进一步聚焦讨论的核心问题,对标题进行凝练;同时,建议在提出对策建议时更加侧重从法官审判实践出发,从解释论的角度去解释法律,思考如何破解实务难题。
04 曲涛
关于“江河湖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一文,不只是站在海事法院的单一角度,而是站在整体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更为宏观的角度,去探讨流域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一体化保护问题,既有理论的阐释也有实践的支撑,从流域一体化司法保护、海洋一体化司法保护递进到江河湖海一体化司法保护,论证独到。在一体化司法保护的基础上,文章从更高的制度设计层面,又进一步提出司法保护的专门化,构建二元制管辖模式下“专门法院+专业法庭”向“专门法院+专门法院”的模式,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实践,资料详实、论证严谨。
关于船员年休假一文,实际上探讨的是劳动法的问题,而非传统的海商法的问题,船员是航运发展的基础主体,相对而言也是弱势群体,船员工资又是航运企业经营的较大成本之一,航运企业可能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存在侵蚀船员合法权益的现象,而实践中对船员群体的关注度不够,一线法官能够通过研究去触及船员群体,确实难能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