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工作经验被省法院推介

Update:Jul,30,2024 Views:3093

南京海事法院自履职以来,积极发挥海事法院在仲裁司法审查中的重要作用,为监督与支持仲裁的依法开展,维护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提高仲裁的公信力,助力仲裁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贡献了海事司法力量。相关工作被写入《江苏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情况(2019年—2023年)》

 

一、不断优化海事仲裁司法环境

南京海事法院始终秉持支持与监督并重的理念,不断优化海事仲裁司法环境,切实履行《纽约公约》,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意愿,在审查仲裁协议时尽可能对仲裁协议效力作有效解释。在一起涉外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中,仲裁条款载明的仲裁机构英文名称存在瑕疵,南京海事法院准确把握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真实意思,认定当事人约定的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有效。

 

二、妥善审理仲裁司法审查相关案件

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统一归口办理和逐级报核制度,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由海事庭归口办理,海事庭组成专门合议庭,配备专门审判力量办理此类案件。对合议庭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通知重新仲裁、撤销仲裁裁决等拟否决仲裁效力的重要案件,均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拟作否定性评价的,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逐级报核。

 

三、积极推动诉讼、仲裁、调解有效衔接

南京海事法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南京仲裁委分别签署合作协议,搭建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充分发挥仲裁在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中的积极作用。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推荐20多名特邀调解员,实现诉讼、仲裁、调解良性互动,在南京海事法院已审结的案件中,超过50%的案件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

 

四、深入开展仲裁司法审查相关问题研究

及时梳理总结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发现的疑难复杂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院党组书记、院长花玉军在“第四届中国海事司法与仲裁高峰论坛”上作主旨发言。干警撰写的《<海诉法>中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条款的修改研究》《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正当性、制度缺陷、完善思路》等5篇调研文章发表于《中国海商法研究》《商事仲裁与调解》等期刊,或在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中国仲裁法学会年会上获奖。

 

相关典型案例:

 

某外国海事公司与天津某进出口公司、江苏某船舶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外国海事公司与被告天津某进出口公司、江苏某船舶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原告某外国海事公司主张被告天津某进出口公司、江苏某船舶公司构成违约,故诉至南京海事法院。

被告天津某进出口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第九条“争议和仲裁”中约定,如果对合同有关执行条款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的,则任一方均可以提交“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of China Marine Count”进行裁决,故本案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南京海事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认为,涉案《船舶建造合同》第九条“争议和仲裁”中约定,如果对合同有关执行条款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的,则任一方均可以提交“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of China Marine Count”进行裁决。首先,该约定中的“Count”并无法院、法庭的含义,且该条款总体命名为“争议和仲裁”,故当事人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其次,某外国海事公司正是基于天津某进出口公司、江苏某船舶有限公司延期交船,违反《船舶建造合同》有关条款约定而提起本案诉讼,属于约定仲裁事项的范围。再次,虽然案涉合同的“争议和仲裁”条款中对仲裁委员会名称的表述不准确,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关“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的规定,在判断仲裁条款是否明确、能否清楚确定仲裁机构时,应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基础,客观分析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时的本意。经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英文名为“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合同中约定的“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of China Marine Count”虽与之有所区别,但仅能指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且当事人并非法律或者纠纷解决专业人士,在对特定机构名称的英文表述方面有差异系属正常情况,不应苛以过高标准,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表述,可以确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综上,涉案仲裁协议有效,某外国海事公司就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典型意义

 

海事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海事海商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中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当事人达成的涉外海事仲裁协议,司法机关应当秉持支持与监督并重的理念,依法准确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本案在判断仲裁条款是否明确、能否确定仲裁机构时,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客观分析订立仲裁条款时的本意。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英文名称表述不够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妥善认定当事人已选定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有效,通过司法手段有力支持和保障仲裁工作的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