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 联动保障“水运江苏”建设的具体举措

Update:Jul,11,2024 Views:5757

加快打造更具特色的“水运江苏”,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配的现代化水运体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是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的战略之举,也是江苏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单位服务保障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水运江苏”建设工作要求,各协作单位经共同商定,决定就进一步加强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联动保障“水运江苏”建设提出以下具体举措。

一、强化法治保障,服务水运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1.依法推进内河航道网合规建设。加强京杭运河苏南段“三改二”等高等级航道建设项目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施工等方面执法司法协作,强化对通港达园支线航道等建设中法律风险点的分析研判,做好合规性审查,防范化解法律风险。抓好航道网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船舶租用等监督检查,规范和引导航道建设市场秩序,依法保障航道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2.协同助力港口枢纽能级提升。加强对港口开放融合发展格局下跨境电商物流、海外仓等前沿问题的研判,积极回应新业态新模式下港口发展过程中的新需求,为完善港口法治建设提供执法司法支持。研究破解智慧港口建设过程中自动化码头堆场建设、智能装卸机械作业等引发的新型法律问题,联动化解相应法律纠纷。

3.着力优化国际海运网络法治环境。推进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机关专业资源的融合对接,探索建立涉及国际海运、中欧班列的专业化执法司法机制,服务中近洋航线开辟和远洋航线拓展。加强对涉进出口货物启运港退税、外贸集装箱中转集拼、沿海捎带等新业态纠纷的梳理分析,服务综合集疏运体系建设,推动深水大港、远洋干线、国际班列、物流场站无缝衔接。

二、坚持创新引领,服务水运能级不断提升

4.赋能水运运输效率提升。做好“铁路箱下水”、海铁联运“一单制”等经验试点的复制推广,持续完善“中途不换箱”合作机制,优化“全程不开箱”流程管理,形成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可复制可推广江苏经验。关注国际班列多式联运单证物权凭证功能、多式联运电子提单等应用创新,及时开展法律可行性分析评估,依法支持单证规则和服务规范衔接,促进物流提质降本增效。

5.提供更加高效便捷执法司法服务。坚持“高效办成一件事”,健全完善“一对一”“面对面”“点对点”对港航企业服务机制,加强统一智慧海事监管系统、“法护海江河”智能化平台等推广应用,大力实施“邀约式”安全检查、船载危险货物智能查验、简化外籍船舶出港洗舱边检手续等惠企便民举措,全方位赋能“建管养运”各环节。

6.支持保护航运业创新发展。依法鼓励港航企业融合发展,支持数字物流、绿色低碳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切实助推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建设。拓宽港航企业与金融领域的对接路径,共同应对执法司法过程中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等金融创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制度漏洞,确保航运金融创新依法合规开展。

7.保障航运主体健康发展。优化航运企业和船舶营运资质的审批流程,加强对重点水域航行规则的法律解读,强化锚地资源供给和管理,为航运企业规模化发展营造良好执法司法环境。加强对中小微航运企业的行政合规指导,积极推行“首违不罚”,完善轻微违法不罚清单,指导帮助化解行政违法风险。完善对船员群体的执法司法服务和援助机制,合力打击非法中介,高效化解相关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纠纷,优化船员职业发展环境。

三、秉持绿色理念,推动水运可持续发展

8.加强水运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共同防范港口建设、航道升级、岸线修复以及航运物流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侵权、水域环境污染案事件,联动化解相应法律纠纷。充分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作用,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深化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综合运用法治手段惩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擦亮水运建设绿色底色。

9.支持智能绿色船舶规范运营。严格落实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加强对船舶拆解的执法司法监督,推动高耗能、高排放运输船舶淘汰更新。依托海事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巡查以及司法裁判指引,推进船舶岸电系统改造,引导智能环保、高新技术船舶应用,围绕船舶充电桩、船用加氢站的建设运营风险强化研判分析,切实提升运输船舶现代化水平。

四、聚焦多元共治,促推涉水运纠纷妥善化解

10.推动水上多元解纷站点提档升级。积极回应航运领域解纷需求,结合综合水上服务区建设规划,进一步优化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水上多元解纷共建站点布局。持续推进调解资源集聚、线上平台融合、诉调机制衔接,汇聚行业力量充实壮大解纷群体,推动解纷力量向一线下沉,切实提升站点多元解纷效能,推动水上矛盾纠纷化解。

11.推动涉水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建立涉水运行政争议跨地区、跨部门协同化解机制,依托省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平台,加强信息反馈和情况通报,定期会商研究行政争议化解中的普遍问题。依法开展行政非诉审查,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发挥行政复议化解争议主渠道作用,落实行政机关条线指导和属地指导,促推行政争议源头化解。

12.推动涉水运风险防范化解。共同加强涉水运纠纷态势分析,围绕非法采砂、非法过驳、非法修造“三无船舶”等定期开展联合清查、联合执法、联合处置,强化岸线、港口、水上联合执法监督,完善沉船打捞、危化品船舶扣押应急处置机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水上综合治理格局。

五、注重高效协同,健全执法司法联动机制

13.完善执法司法协调机制。强化协作成员单位的定期会商、联合调研、信息互通、线索移交,在重大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中海域资源配置、执法监管法律运用、执法程序规范性等方面加强沟通交流,形成监督执法合力,服务“水运江苏”高质量建设和高水平安全。

14.完善数字水运赋能机制。打通交通运输、港口航道、渔业执法、海域执法、边检海警、海事司法等重点领域数据壁垒,优化“点对点”船舶在线执行查控系统和港口货物执行查控平台,升级改造船舶司法扣押锚地和“电子围栏”系统,不断推进资源共享、平台共建、数据融合,提升海事司法执法效能。

15.完善海事信用监管机制。健全覆盖船舶检验、安全航运、交通执法、海域执法、污染防治等执法监管领域与司法领域的海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审慎精准采取失信惩戒、依法公正进行信用修复,助推航运市场主体信用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