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季金华
季金华:本院受理(2024)苏72民初1728号原告杭翔诉被告南通金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季金华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南京海事法院南通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南京海事法院刊登日期:2024-10-30查询页:G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