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专版报道丨“水运江苏”里,南京海事法院的护航身影

Update:Dec,09,2024 Views:2797

从四方合作到建立“1+10”共同协作圈,江苏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打出漂亮“组合拳”,严惩非法采砂、非法养殖、非法捕捞。今日的《人民法院报》专版报道“水运江苏”里,南京海事法院的护航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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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江苏”里,南京海事法院的护航身影

 记者:朱旻;通讯员:许晨 程乃尧

 

“汇通江淮之气概、畅达黄海之辽阔”。江苏,凭海跨江、拥湖枕河,水运资源得天独厚,水运总体规模全国领先,海事司法一直是江苏水运“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今年7月11日,正值第20个中国航海日,法治护航“水运江苏”建设战略协作推进会在南京召开。会上,南京海事法院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等10家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单位,共同发布“水运江苏”建设典型案事例。

 

联合打造全国首家水上交通事故“一站式解纷中心”、成立国内首家省级“船员权益保护中心”、 在全国率先建成“点对点”船舶执行查控系统,联动破解“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危化品船移泊扣押、沉船打捞等司法执法难题……肇始于2020年的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四方协作,到现在已经形成“1﹢10”模式,涌现出很多法治护航“水运江苏”的生动案例。

 

“五年来,江苏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朋友圈’日益壮大,涉水法治资源进一步集聚,形成多层次、宽领域、高效率的协作格局,呈现覆盖面广、持续性强、主题深化的突出特点,为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配的现代化水运体系提供联动法治保障。”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花玉军向记者介绍道。

 

规范取证精准定罪 全链条打击海砂盗采

 

海砂是重要的海洋矿产资源,大量无序开采海砂,不仅造成矿产资源的流失,还影响海底生物群落和生态环境稳定,同时腐蚀性强的海砂用于建筑业会危及建筑安全。

 

然而,由于采砂的高回报,福建某海峡非法采砂现象一度非常猖獗。漆黑夜里的交易现场如同超级市场,盗采的人还建立了采砂微信群,在群里通知新的采砂点。谁需要沙子,在群里说即可,吸引大量盗采者络绎不绝“闻砂而来”。

 

2023年1月,被告人张某经人介绍与被告人李某认识,并向李某支付购买海砂的定金20万元。同年3月,李某明知海砂是“无证”盗采所得,仍然组织吴某等船员驾船前往该海峡,由采砂船现场采挖并过驳海砂至船上,李某支付15万元。装满船砂的船舶返回至江苏境内,被连云港海警局舰艇查获,现场查扣船载海砂1.38万余吨,经司法鉴定海砂价值为34万余元。3月29日,李某被抓获归案,后张某自动投案。

 

2023年12月29日,南京海事法院正式受理这起海事刑事案件后,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个月,并宣告缓刑。基于涉案海砂经鉴定价值为34万余元,而拍卖价款为46万余元,考虑到生态修复的需要,法院决定将海砂拍卖款中的溢价部分依法作为生态修复金,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修复。

 

“该案是打击非法采砂链条中购买、运输、销售环节的典型案例,也是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协作的典型案例。”该案主审法官、南京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原副庭长何斐谈道。

 

何斐介绍,“案件办理过程中,与江苏海警局进行了协同合作,为确保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减少不必要的补充侦查,海事法院多次前往灌云工作站查看卷宗证据材料,指导海警在涉案海砂的提取拍照、价值鉴定以及被告人供述等方面规范取证。”

 

本案未抓获上游的直接采砂者,对于非法运输海砂者如何定性,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还是以“非法采砂的共同犯罪”移送起诉?海事庭在立案前与江苏海警局、南京市检察院进行了充分沟通协商,共同分析了本案的证据情况和犯罪情节,认为本案中当事人明知系非法采挖的海砂,仍然驾驶运砂船前往指定海域直接从采砂船过驳海砂,并将海砂运输至江苏境内准备售卖,符合座谈会纪要中载明的以非法采矿共犯论处的情形。

 

“该案定为非法采矿,对加大非法盗采、非法收购、运输海砂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力度,打掉下游销售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何斐表示。

 

记者在江苏海警局相关部门了解到,正是一系列非法采砂案件的依法严惩,有力震慑了福建该海域盗采海砂的猖獗态势。

 

规范养殖管理秩序 10天清退数千亩“占海”养殖

 

绚丽的朝霞铺洒在辽阔的南黄海上,这片宁静的海域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

 

连云港市高公岛浅海滩涂广阔,非常适合紫菜生长。全岛90%以上的居民从事紫菜养殖与加工。长期以来,在“祖宗海”“谁先占谁使用”等陈旧观念影响下,高公岛海域紫菜养殖面积急剧增长。非法占用海域、利益纠纷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层出不穷。

 

为规范养殖用海管理秩序,2018年,连云港组织开展了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在高公岛南倾海域集中查处了59宗紫菜养殖非法占用海域案件,涉案面积达14406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对59位当事人分别作出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尽管当事人都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但都没有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的法律义务,处罚决定的执行陷入了困境。

 

面对这一矛盾和困境,南京海事法院与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海域执法监督中心积极沟通对接,启动案件处理协作机制。2021年10月,南京海事法院裁定,59宗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案件强制执行工作迅即启动。

 

从决策到行动,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打出了一套漂亮的“组合拳”,协力开展海域清退工作。

 

“高公岛周边都是浅海滩涂,大船根本无法靠近,法官们只能乘坐小艇在风浪中颠簸飘摇;工作环境也十分恶劣,连最起码的厕所都没有。”该案执行法官钱建国回忆。

 

执行法官与执法人员涉水登滩,一同前往非法养殖区域,对照强制执行海域位置分布图,实地确认强制执行面积和筏架数量,随后协作单位一起制定59宗非法养殖案件强制执行行动方案。

 

10月14日,强制执行工作正式启动,海事法院执行局派员现场监督指导,除了再次确认强制执行面积和筏架数量,还在现场协调养殖户之间的利益,张贴执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5天内,12个养殖户主动拆除了非法养殖筏架、插杆、泡浮和缆绳;第10天就累计清退非法养殖面积近4500亩,有效震慑了非法养殖势头。

 

“南京海事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中有一部分执行标的是交付滩涂、码头、船舶等行为执行、物的交付,该类案件经常存在层层转租、行使留置权等行为,多种法律关系交织且各方主体诉求冲突,执行难度较大。执行过程中,若仅凭我们海事法院自身的力量,难以高效推进执行并取得预期执行效果。高公岛清退非法养殖用海执行等案件的顺利办结,最重要的启示就是进一步深化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注重借助海事行政机关、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力量,高效办理执行案件,执行一案、规范一片,由此提升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力。”钱建国表示。

 

跨省异地劳务代偿 让生态破坏者成守护者

 

在禁渔期以禁用工具和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引发海洋生态环境侵权的当事人要承担怎样的后果?周某等三人用他们自身的教训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3年3月17日,南京海事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海事法院院长花玉军担任审判长。

 

该案当庭宣判,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0.682万元,并准许其对上述款项的50%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这也是江苏首例判决以跨省异地劳务代偿形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7月,受盐城射阳渔民周某鼓动和组织,远在浙江温州的朱某弟、朱某赖明知禁渔期禁止捕捞水产品,仍使用“三无”船只、发电机、电缆线等禁用工具进行电麻鱼,先后4次到射阳新洋港近海区域捕捞水产品,并将渔获物以20620元的价格售卖给被告周某。

 

本次非法捕捞事件,二人采用电鱼方式进行捕捞,属于严重非法捕捞行为,其电鱼行为发生在海洋伏季休渔时间,对鱼类、虾类、蟹类和头足类等海洋水生生物的生长发育和繁殖造成很大的影响。同时,二人在休渔期采用拖网作业进行非法捕捞,对海洋水生生物、海底生物群落繁衍生息造成干扰和破坏,海洋生态稳定性造成严重损害。

 

审理中,被告以自己家庭经济困难、已承担刑事责任、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为由,请求法庭以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折抵部分损害修复费用。

 

庭前,经走访联系协助执行单位,协助执行单位同意对被告提供替代性劳务进行监管。虽然盐城滨海公安局愿意监管,但两被告是浙江温州地区人,如果在盐城执行劳务代偿,食宿差旅都要花很多钱,没有切实减轻其赔偿负担。

 

南京海事法院启用长三角海洋生态环境区域协同治理机制,委托宁波海事法院温州法庭走访相关单位,确定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该两名浙江籍被告提供的替代性劳务进行监管。为保证劳务代偿方案落到实处,南京海事法院与南京市检察院、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研究讨论,在充分考虑了伏季休渔期、当事人履行能力等现实因素的情况下,制定了赴鹿城区、瓯海区进行河道巡查等公益劳务代偿方案,对劳务代偿方式、修复费用换算、公益劳务时间、监督与审核等事项作出规划。

 

2023年9月7日,南京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执行局、法警支队干警,赴浙江省温州市,对朱某某二人劳务代偿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在瓯江水域内,两兄弟正在进行巡河之路,配合执法单位查处非法垂钓行为,以亲身经历向违法者宣传非法捕捞之害,以“劳务代偿”还清“生态欠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