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法说案丨两船相撞,百万清污费谁负责?

Update:Dec,19,2024 Views:73

两船在长江流域相撞,

造成一定程度的水域污染。

清污公司应属地水上搜救中心要求,

开展沉船防污染应急行动。

应急清污产生的费用,

应由谁来承担?

 

迟迟未能兑现的清污费


长江黄金水道船舶流量大、通航环境复杂,船舶溢油漏油事故时有发生,水域环境风险大。2020年11月8日22时许,抚州市某船务公司所有和经营的A轮在长江江阴水道的分道通航水域与何某所有、淮滨县某船务公司经营的B轮发生碰撞,造成B轮沉没,并造成一定程度的水域污染。按照江阴市水上搜救中心要求,江阴市某船舶服务公司第一时间组织专项清污团队,在2021年1月9日至2021年2月22日期间派遣多艘船舶对事故现场、沉船实施了清污、防污、应急处置等作业,产生应急清防污费200余万元。然而,辛苦作业却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相撞的两船均不愿承担该笔费用。

 

2023年3月27日,江阴市某船舶服务公司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抚州市某船务公司、何某、淮滨县某船务公司支付应急清防污费2780700元。

 

“本案事实并不复杂,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也很清晰。主要的争议是防污清污费用的金额以及责任划分上。”承办法官蔡甜如是说。

 

费用金额如何认定?

 

抚州市某船务公司为A轮购买了保险,在碰撞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就已经委托一家公司对可能产生的防污清污费用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估报告》。抚州市某船务公司认为,防污清污费用应认定为该报告评估的76.4万元,与原告方主张的200余万元相差甚远。

 

“防污清污费用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利害,也关系到保险人要赔付的费用,所以受被告方保险人委托的公司所进行的评估并不足够中立,参考价值不大。”承办法官决定重新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对这笔费用进行评估鉴定。

 

受委托的鉴定机构经过全面查阅在案证据,向当事人核实相关情况以及审慎调查和分析,最终出具了《价格鉴证报告》。根据该报告,承办法官最终认定本案的防污清污费用为2372963.11元。

 

清污费究竟该由谁承担?

 

“我们仔细调查了两艘船碰撞的经过,发现碰撞事故主要是由于A轮尾随B轮行驶过程中造成的,所以A轮对于碰撞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承办法官详细地解释道:“这也是为什么会产生争议的地方,被告何某和淮滨县某船务公司作为B轮的所有人和经营人,是碰撞事故的‘受害者’,实际上对碰撞事故不负责任,所以并不能理解自己为什么要对碰撞造成的污染负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应遵循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另有过错者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B轮作为本案中的漏油船舶,不管在碰撞事故中是否有过错,都应当对碰撞后造成的污染负责,承担这笔清污费用。而A轮作为碰撞事故中的过错方,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即使不是漏油船舶,同样也应当承担这笔清污费用。”

 

经过法官深入浅出地释法明理,三被告逐渐明晰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最终,南京海事法院判定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方支付案涉清污费用。同时,对碰撞事故无责的被告何某和淮滨县某船务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抚州市某船务公司追偿。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该案例入选江苏法院海事审判典型案事例(2019年-2024年)。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是长江大保护的内在要求。本案判决正确理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积极落实《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和《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精神,着眼于鼓励清污、保护长江的价值目标,以海事司法的有力举措,支持行政主管部门果断调配清污力量、依法履行清污职责,保障了清污单位的受偿权利,充分调动防污治污积极性,是共同维护长江“绿色水运”,践行长江大保护的有力例证。